《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论文(精选3篇)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论文 篇一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制定和实施的行动方案。《纽约公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本文将探讨《纽约公约》在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首先,《纽约公约》为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全球性的指导框架。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利、非歧视权利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为残疾人带来了实际的保护,也为各国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无障碍环境政策来确保残疾人的平等权利,推动无障碍交通建设,提供辅助工具和技术等。这些政策措施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纽约公约》也推动了公共政策的创新和改进。公共政策需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挑战。《纽约公约》的实施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融合。这就要求各国政府不仅要制定有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使残疾人能够参与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这种要求推动了公共政策的创新,促使政府采取更加包容和可持续的政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纽约公约》的实施也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残疾人权利是一个普遍的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推动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和促进。《纽约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公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共同探讨和解决残疾人权利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国际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关注和重视,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借鉴。
综上所述,《纽约公约》对公共政策领域的影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为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全球性的指导框架,推动了公共政策的创新和改进,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政府应继续加强对《纽约公约》的实施和落实,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包容和可持续的社会环境。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论文 篇二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而采取的行动方案。《纽约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纽约公约》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纽约公约》为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和政策的框架。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利、非歧视权利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这为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公共政策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无障碍环境政策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推动无障碍交通建设,提供辅助工具和技术等。这些政策措施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纽约公约》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参与和民主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广泛的参与和民主的决策过程。《纽约公约》要求各国政府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进行广泛的磋商和合作,确保残疾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和发言权。这种要求推动了公共政策的参与和民主化,促使政府更加倾听和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和意见。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也增强了残疾人对政府的信任和参与意愿。
最后,《纽约公约》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残疾人权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推动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和促进。《纽约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公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共同解决残疾人权利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国际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关注和重视,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借鉴。
综上所述,《纽约公约》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和意义不可忽视。它为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参与和民主化,推动了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政府应加强对《纽约公约》的实施和落实,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包容和可持续的社会环境。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论文 篇三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论文
摘 要 《纽约公约》是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里最具影响力的公约之一,五十多年来,公约也有了很多的变化与发展,也有很多争议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从理论与国际实践方面说明公约里的公共政策的真正含义,论证国际公共政策才是公约本来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 纽约公约 公共政策 仲裁裁决 国际公共政策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和追求效率,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来代替诉讼。当一国对此类涉外纠纷作出仲裁后,其仲裁能否被另一国承认与执行就成为了涉外纠纷解决的关键。仲裁裁决能够被承认与执行才是裁判的最终目的。在这样的形势下,《纽约公约》应运而生了。尽管已有许多国家承认并加入了《纽约公约》,但由于各国历史、经济和文化等的差异,对公约里的各项术语与概念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这使得各国对一些问题的处理都不尽相同。在此,笔者无意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说明,只是对其中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简略的探讨。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2)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由此可知,公共政策是各国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的一项理由。但是,《纽约公约》推广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宗旨又决定了公共政策并非一项绝对的、毫无限制的理由。
试想,如果一国总是以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政策为由而拒绝执行外国裁决,那么《纽约公约》无疑成为了一纸空文。因此,对公共政策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加以研究、界定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政策的概念
要准确的适用公共政策就要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那么,究竟何为公共政策?根据英美法德法学理论,公共政策是支持法律体系运行的一系列规则的集合,它阐释的是将社会融合在一起的社会、道德和经济价值,这些价值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表现,并随着时间而改变。在一定时期内,一国为了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公共利益,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整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制定的行为准则,这就是公共政策。 一般来说,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以一国的公序良俗作为基础和考量,公共政策包含的价值都是那些在一个社会中带有普遍性和广为接受的最基本的价值。
二、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理由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国际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保留制度(拒绝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确能在复杂的国际司法协助中起到屏蔽某些不可协调的法律冲突的作用,使各法域的最根本公序良俗得以保障。如,遇到涉及一国国家宪法制度的公共政策,对于与此类公共政策相抵触的外国裁决,该国便可根据《纽约公约》的公共政策保留条款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裁决。不过,如果某个裁决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但一国却以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这种做法虽然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但有可能引起国家责任。因此,作为拒绝外国裁决理由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和适用才应该严加限制。笔者认为,《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从各方面看都应该归为一种国际公共政策,理由如下:
(一)从理论上看。
一般理论和实践认为,《纽约公约》服务于国际贸易的目的决定了其规定的公共政策应更多的指向“国际公共政策”。
早在上个世纪,瑞士法学家Brocher就最先提出区分“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两大分支。“国际”和“国内”公共政策的区分,有助于把依《纽约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裁决限制在很严重案件的范围内。无论任何法律体系,都会有一些共同的、最基本的价值,例如公平、中立、平等、诚实可信等等,在这些共同的价值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政策就具有趋同性,亦即国际公共政策。总体来说,就是指基于国际社会作为整体而被广泛接受的规则理念和政策。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国情都各不相同,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独有的、有别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公序良俗,基于此产生的就是国内公共政策。国内公共政策主要是根据一国内的情况规定的,然而涉外案件一般都有自己的特点,如果生硬的将国际案件比照国内公共政策处理,则难免出现不公或不合的后果;而且,涉外案件对本国利益的影响相较于国内案件要小,也没有苛责的必要。
(二)从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
2002年国际法协会新德里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决议》。《决议》在总结各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除有特殊情况,国际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应被尊重;《决议》特别说明,此处的“特殊情况”就是指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会与‘国际公共政策’相抵触。而在英美和大陆国家的普遍司法实践里,也是认为应当将《纽约公约》中所提及的“公共政策”限制在“国际公共政策”范围内(帕森斯案),以免造成条款的滥用,使得公约的宗旨不能得到贯彻。
总的说来,公共政策保留条款应该得到限制,明确“国际公共政策”才是拒绝外国裁决执行的理由,慎用“国内公共政策”,否则极易把公共政策抗辩作为保护国内政策的工具,严重损害《公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