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 -合同(精简3篇)
合同的分类 - 合同 篇一
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合同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合同分类。
首先,合同可以根据履行方式进行分类。有些合同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合同即告终止。比如购买商品时签订的销售合同,一旦商品被交付并支付了款项,合同即完成。而另一些合同是持续性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有效。比如租赁合同,租客和房东在一定的期限内签订的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合同还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分类。根据合同的目的,可以分为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销售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相应的租金的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提供服务的一方向需求方提供一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的合同。
此外,合同还可以根据合同的形式进行分类。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各方通过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通常包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双方的签名。这种合同形式更为正式,也更容易证明和执行。而口头合同则是指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或行为来表达。但是口头合同的证明和执行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在商业交易中,通常都会选择书面合同。
最后,合同还可以根据合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合同和法人合同。个人合同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比如个人购买商品、租赁房屋等。而法人合同则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比如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等。
综上所述,合同的分类可以根据履行方式、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主体进行。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合同。
合同的分类 -合同 篇三
合同的分类 -合同范本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