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通用3篇)
合同法基本原则 篇一
合同法是我国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在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合同法明确了自由平等原则。自由平等是合同法的基石,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任何不当的干涉和强制都是不允许的。自由平等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其次,合同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关系中的基本道德准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促进了经济合作的诚信和信任,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
此外,合同法还注重了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交易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公平竞争、公平博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惩罚,确保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最后,合同法强调了责任追究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追究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交易的稳定进行。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基本原则 篇二
合同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独特的基本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合同法的指导下,市场经济得以有序地进行,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合同法强调了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合同当事人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干涉和强制。自由意思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合同法注重了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保持公平和互利的原则。双方在合同中享有相对平等的地位,协商一致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平等互利原则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合同法还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关系中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有助于建立诚信和信任的经济合作关系,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合同法强调了责任追究原则。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交易的稳定进行。
综上所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制定和执行,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力。自由意思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等基本原则的遵守,有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公正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遵守。
合同法基本原则 篇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诚实信用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
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