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实用3篇)

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篇一

德国行政法是世界上公认的行政法典之一,其具有严谨的体系和创新的理念,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德国行政法强调行政机关的公正和独立。在德国,行政机关的独立性被视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条件。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受政治压力和利益团体的干扰,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这种独立性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行政机关普遍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的权益。

其次,德国行政法注重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公告和听证、行政争议的解决等。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相比之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不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提高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德国行政法重视行政行为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同时,德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相比之下,我国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可以明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可忽视。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理念和制度,可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加强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完善行政行为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和保障。

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篇三

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成发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并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色。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除去职位、解雇和调离。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法官独立的普遍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法官法还规定,法院的委员会必须在每一个年度开始之前排列出非专业法官参加法庭工作的顺序。“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事务上的独立性,以此来排除一切国家机关的指令约束。”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的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如果是地方法院一审,而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则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领域内的行政案件由社会法院受理;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财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此外,相当部分的行政登记管理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

  二、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分析

  2.1行政权干预过多,难以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审判的公正

  大多数政体都力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种外来压力。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事实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普通群众仍然认为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并最终导致行政诉讼步入困境而无法自拔。

  2.2审判人员专业性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政诉讼有很强的转型和技术性。在我国,行政审判不实行行政法官任职资格制,行政审判人员不是从专门的渠道选拔任命,不需要有专门的学历和背景。

  三、德国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借鉴分析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行政法院制度,而是沿用已有的行政审判制度,至于以后是否发生改变,难以猜测,但至少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并没有在我国有合适的土壤。与此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德国行政法院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应取其长,结合本国实际,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完善与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制度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事关法院经费获取、审判组织组成及协调等,由法院

院长参与和决定,但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可能从事审判事务。我国法院改革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二元化异质性结构的冲突和整合,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

  3.2建立完备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批精英化、专业化的行政法官,即使制定再科学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最终也是徒劳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行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于自身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于法治建设以及行政审判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提高行政法官工资,保证法官的薪水,从这一方面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德国的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法律,只接受法律和法规命令的约束,这是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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