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体系的构成(优质3篇)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篇一
立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是研究法律的制定过程和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的学科。立法学体系的构成是指立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论的体系化结构。立法学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三个方面。
首先,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制定过程和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法律的制定过程包括立法的主体、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包括法律规范的产生原因、法律规范的变迁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研究对象的明确是立法学体系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研究对象,才能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
其次,立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研究立法学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文献研究是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集、整理、分析和归纳,来了解立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实证研究是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来验证和验证立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比较研究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时期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来寻求立法学的规律和特点;历史研究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历史事件的研究,来了解立法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研究方法的运用是立法学体系的必要条件,只有恰当运用研究方法,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和观点。
最后,立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立法学的核心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问题的研究。立法学的核心理论包括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方法等;立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合理性原则、法律的公正性原则、法律的有效性原则等;立法学的具体问题包括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和效果等。研究内容的明确是立法学体系的关键,只有明确了研究内容,才能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讨论。
综上所述,立法学体系的构成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三个方面。研究对象是立法学体系的基础,研究方法是立法学体系的条件,研究内容是立法学体系的关键。只有构建起完整、科学、系统的立法学体系,才能推动立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篇二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是指立法学研究的范畴、内容和方法的体系化结构。在立法学研究中,立法学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三个方面。
首先,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制定过程和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法律的制定过程包括立法的主体、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包括法律规范的产生原因、法律规范的变迁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研究对象的明确是立法学体系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研究对象,才能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
其次,立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研究立法学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文献研究是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集、整理、分析和归纳,来了解立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实证研究是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来验证和验证立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比较研究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时期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来寻求立法学的规律和特点;历史研究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历史事件的研究,来了解立法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研究方法的运用是立法学体系的必要条件,只有恰当运用研究方法,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和观点。
最后,立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立法学的核心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问题的研究。立法学的核心理论包括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方法等;立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合理性原则、法律的公正性原则、法律的有效性原则等;立法学的具体问题包括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和效果等。研究内容的明确是立法学体系的关键,只有明确了研究内容,才能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讨论。
综上所述,立法学体系的构成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三个方面。研究对象是立法学体系的基础,研究方法是立法学体系的条件,研究内容是立法学体系的关键。只有构建起完整、科学、系统的立法学体系,才能推动立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篇三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研究立法问题的著述日渐增多,立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成员之一已成事实,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制在近年间所获得的一大成就。我以为在这个新学科刚才崛起之际,就注意研究如何使它尽可能科学地发展,殊为必要。而研究它的体系构成,正是保障它得以科学发展的一大课题。
一、立法学体系三要素:原理、制度和技术
一门学科以及这门学科的体系构成,往往要经历一个萌生、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立法学以及它的体系构成也受这一规律支配。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但是,另一方面,学科发展包括它的.体系构成作为文化现象,其兴起和演变除却与当时物质生活有深刻关联外,还与当时整个文化环境有直接联系。中国立法学是在整个法学完成了同其他学科分离的过程而形成完全独立的专门学科达一个世纪后,又是在立法学在别国形成几近一个世纪后才出现的。法学领域中其他分支学科以及别国立法学发展的种种经验积累,正是我们建设中国立法学的主要的文化环境。这种文化环境使我们在中国立法学兴起之初就完全有可能探讨它的体系构成问题。这一点我们也应当注意。正因为后一点存在,我们才说一门学科及其体系构成“往往”而不是“一概”要经历一个萌生、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立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一个分支学科,首先起于西方而不是中国。到目前为止,西方人的立法学著述已是非常丰富。虽然就单个的西方立法学著述看,内容颇为芜杂,鲜有体系完整的,即使是关于立法总论的研究成果也如此。然而就西方立法学著述所涉及的整个领域看,却可以较清晰地看出它们主要研究关于立法总论、立法原理、立法主体、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诸方面的问题。研究西方立法学的情况,我有两点收获:第一,发现西方人迄今并未解决好这个学科的体系问题;第二,西方人关于立法问题的大量的研究成果已为我们解决这个学科的体系问题准备了素材或曰文化环境。前一点使我看到在构建立法学体系这个问题上,中国学者还
可以有所作为;后一点使我看到中国学者构建立法学体系已有可能性。于是,我在《立法学》一书中尝试着构建了一个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要素的立法学体系。这里的“立法原理”涵盖了西方立法学著述中立法总论、立法原理两方面内容;这里的“立法制度”则涵盖了西方立法学著述中的立法主体、立法过程诸方面的内容。立法学体系由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要素构成,既弥补了西方学者在这个学科的体系建设上的不足,又汲取、借鉴了他们研究这个学科的合理之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学体系由这三要素构成,也是由这个学科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所规定的,有利于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法学体系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变革。多年来法学研究中存在两种倾向:要么是脱离实际创造遥远虚玄不切实用的经院法学,要么是生产专门注释现行法律、法规的注释法学。法学体系中缺少理论与应用紧相结合的学科。立法学的出现则是改变这种症状的一剂良药。立法学的成果有直接应用价值,它对理论法学来说是应用法学;立法学成果能指引立法走向科学,它对应用法学来说又是理论法学。这样一种学科,其体系由理论、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是自然而贴切的选择。由这三要素构成的学科体系的出现,将引发整个法学体系呈现新格局,对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革新产生积极效应,促使法学理论工作者与立法实践结合。或许是由于自觉地意识到上述两方面,或许是直观地感觉到这个体系可以包容各种主要立法问题和立法研究课题,在拙作《立法学》之后发表的国内一些立法学著述,以这样那样的形式采纳或接受了这个体系。
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我主张立法学体系由立法原理、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是指整个立法学应以这三要素为基本内容,它主要表现为关于立法总论性著述一般应包括这三要素,而不是说所有立法学著述都要包括这三要素。各种立法学著述都可以有自己的完整体系,但这个体系中未必都要包括这三要素。
第二,我以为立法总论性著作一般应当包括这三要素,不是说只有立法总论性著述可以而其他立法学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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