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精简3篇】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篇一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不仅关乎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还对于打击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证据收集和认定标准的复杂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常常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思考。
首先,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无法合理解释其来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同时,对于巨额财产的来源,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能仅凭直观上的财产数量来认定。
其次,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需要考虑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财产的增长速度可能会比较快,个人创业和投资也可能获得巨额收益。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的因素,不仅仅看数量的增长,还要考虑财产增长是否与个人的合法收入和投资行为相符。否则,可能会对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产生误判,给无辜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最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需要注意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会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因素而对某些人员进行不公正的认定,或者因为政治上的压力而对某些人员进行过度的追责。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也会对司法机关的信誉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坚持依法审判的原则,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支持、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的因素,以及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打击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篇二
在现代社会,打击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是一个重要的任务。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有效的手段,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常常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思考。
首先,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巨额财产的来源不明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个人的合法收入、投资收益、赠与等。因此,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个人的财产数量,还要对财产的来源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只有通过多个角度的证据收集,才能对巨额财产的来源进行准确的判断。
其次,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考虑个人的合理解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被告人无法合理解释财产的来源。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给予被告人一个合理解释的机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财产来源证明。只有在被告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会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因素而对某些人员进行不公正的认定,或者因为政治上的压力而对某些人员进行过度的追责。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也会对司法机关的信誉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坚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考虑个人的合理解释,并注重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篇三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该罪的法律特征,对证明范围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
1947年巴基斯坦《防止腐败法》中规定:“公务员或任何他的受瞻仰者拥有与公开收入不相称的财物,而本人不能满意解释的,构成刑事不定罪”。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
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理论界素有争议,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论”和“不作为犯罪论”之间的分歧。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持有型犯罪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持有非法的巨额财产”是刑法惩罚的对象,“不能说明”是随附情节,是规定的工作程序而非实体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论”者则坚持认为:本罪是对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行为的惩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不法状态的存在,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作为具有财产申报义务的特殊主体“说明来源”,只要进行了说明,经查证属实,不管来源是否合法,均不构成该罪。相反,“拒不说明”就意味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这里的“不能说明”正是构成本罪的实体要求,而非举证行为,因而本罪的举证责任并未倒置。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它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遵循的原则,在其犯罪构成上也与一般犯罪不同。主要表现在:不能说明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其犯罪过程是推定的。该罪立法的本意是考虑到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欠缺,使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期限内无法收集到非法所得的确凿证据,为防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惩治的核心行为正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行为。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
由于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
所得论。”,因此许多学者就此认为本罪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导致了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运用证据证明行为人占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举证任务就已完成,剩下的主要责任则由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合法,就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而对办理贪污、受贿案件不积极,不主动,不深入,侦查适可而止,半途而废,最终放纵了犯罪。笔者认为,该罪的设立的确减轻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但并没有改变证明规则,即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我们理解“责令说明来源”,并不是要被告人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来源的合法,而是要求被告人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由司法机关去查证核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对“说明”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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