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实用3篇)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篇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性,中国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近日,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对该法进行了解读,为我们解开了电子签名的奥秘。
首先,王东临指出,《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为了确保电子签名在法律上的效力和可信度。根据该法,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被视为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证据。这意味着,在涉及合同签署、文件存档、证据呈现等领域,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被法院认可和接受。
其次,王东临强调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必须具备身份认证和数据完整性保护的功能。这意味着,电子签名系统必须能够确认签署人的身份,并保护签名数据不被篡改。为了满足这一要求,王东临建议使用公钥基础设施(PKI)技术来实现电子签名的安全性,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王东临还提到了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签名制作数据是否与签名者唯一相关、签名创建过程是否保密、签名验证数据是否能够独立于签名制作数据存在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电子签名才能被认为是可靠的。王东临指出,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双因素认证、时间戳等技术来增加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最后,王东临强调了《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根据该法,电子签名服务提供者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要求旨在保障电子签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电子签名进行欺诈和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王东临的解读为我们揭示了《电子签名法》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该法的出台为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进了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的优势,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推动电子政务的便利化和智能化进程。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篇二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身份认证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各个领域。为了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性,中国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对该法进行了解读,为我们揭示了电子签名的优势和应用前景。
首先,王东临指出,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数字化的身份认证方式,具有便捷、快速的特点。相比传统的手写签名,电子签名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签署,无需纸质文件和传真等传统方式,大大提高了签署效率。此外,电子签名还可以实现实时验证和跟踪,确保签署的文件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增加了信息安全的保障。
其次,王东临强调了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被视为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证据。这意味着,在涉及合同签署、文件存档、证据呈现等领域,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被法院认可和接受。这一规定为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和个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此外,王东临还提到了电子签名的应用前景。随着数字化、智能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子签名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如金融、医疗、教育等。电子签名可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信息流通和共享,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电子签名也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电子签名平台、电子证书服务等,为信息技术产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王东临的解读为我们揭示了《电子签名法》的优势和应用前景。电子签名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身份认证方式,将在信息化时代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的优势,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推动电子政务的便利化和智能化进程。同时,政府和相关企业也应加大对电子签名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为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篇三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日前,一则新闻吸引了众多IT人士的眼光:众所瞩目的《电子签名法》已正式提交人大审议。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在《电子签名法》即将出台和颁布实施之际,搜狐IT特别请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著名业界专家、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有关《电子签名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问:《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展如何?
答:据我所知,《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程大致是这样的: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因为立法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而当时各方面对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因此计划先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并争取列入下一届人大(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条例颁布并执行两三年后提交人大立法。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还是认为应上升到法律。在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于2004年3月2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于2004年4月2日向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虽然在该法的立法进程中一直充满了争议,但总的说来审议进展还算比较顺利,目前看来有望在今年8月或者10月三读通过,完成立法程序。问:《电子签名法》是如何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的?
答:《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规定分为四个方面:
1.一般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采用的是不直接肯定其有效性,但不能排除其有效性的方式,仅当再没有其它依据否定其有效性时才有效;
2.对满足特定要求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进一步直接规定其有效性,“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满足特定要求的数据电文不仅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还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也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只提供了审查原则,没有硬性规定;
3.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等, 这是因为《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是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少地干预;
4.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本法的特定情形:
(一)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三)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
(四)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问:《电子签名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
答:原来有个说法,说《电子签名法》是开展电子政务亟需制定的两部法律之一(另一部是《政务公开法》)。目前看来,《电子签名法》主要还是面向电子商务应用需求的。《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政务基本上没有关系,仅在最后的附则中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这样的条款为电子政务的应用开了一个口子。这是因为电子政务同民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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