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何时权威【实用3篇】

司法何时权威 篇一

司法是一个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司法权威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经过良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建设与完善,逐渐形成。那么,司法何时具备权威性?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效力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制度是司法权威形成的基础。一个健全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司法制度包括立法、执行、审判等环节,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司法的权威性。立法环节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司法能够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环节要保证执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审判环节要保证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只有在这样一个完备的司法制度下,司法才能具备权威。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根本保障。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公正、客观、中立地行使职权。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灵魂,它关系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司法公正体现在法官的独立性、公正裁判以及法律适用的公平性等方面。法官要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官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法官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公平原则,不偏袒权势、财富等因素。只有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和尊重,具备真正的权威性。

最后,司法的效力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司法的效力指的是司法裁判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执行。司法只有在得到有效执行时才能体现其权威性。司法机关在裁判时要做到依法裁判,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同时,社会各个部门和公民个体也要尊重司法裁判,积极配合执行,确保司法的效力。只有在司法的实践中,司法的裁判能够得到普遍认可和执行,司法才能真正具备权威。

综上所述,司法权威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在健全完善的司法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力的支撑下逐渐形成。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具备权威性,为社会秩序和公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司法何时权威 篇二

司法权威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它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然而,司法权威并非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依靠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来不断加强和巩固。那么,司法何时具备权威?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以及司法透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和压力,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裁判。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只有司法机关在裁判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独立需要依靠独立的司法机关和独立的法官来实现,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只有做到司法独立,司法才能具备真正的权威性。

其次,公正审判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求。公正审判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公正审判是司法权威的关键,它要求法官在裁判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地裁决案件。公正审判需要依靠法官的公正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只有做到公正审判,司法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和尊重,具备真正的权威性。

最后,司法透明是司法权威的展示窗口。司法透明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对外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使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的程序和结果。司法透明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司法透明需要依靠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包括公开审理、公布裁判文书等。只有做到司法透明,司法才能真正展示其权威性。

综上所述,司法权威需要在司法独立、公正审判和司法透明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只有做到这三个方面,司法才能具备真正的权威性,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司法何时权威 篇三

司法何时权威

  ——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再思考

 

  一、时代呼唤司法权威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法治”第一

次有了宪法上的意义。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步入法治时代。法治时代不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时代,也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将遥遥无期;没有司法权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将因为有履行条件的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失去意义;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将弱化其平亭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因而法治时代也应该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进程就是整个社会权利意识不断唤醒、权利不断主张并得以保障的过程,因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动必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每天打开电视,翻开报纸,登陆网络,几乎都有有关法院司法活动的报道,无论是谁都能感受到社会这股关注司法的热流在涌动。在社会空前关注之下,当前普遍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除了反映法院的实际困境之外,实际上又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守好你们的权利,否则司法保护不了你们。这无疑又将加剧动摇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因而权利时代也应该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在流入我国的欧美司法文献中,难得见到论证司法权威方面的文章,撇开笔者的孤陋寡闻,可能在“藐视法庭罪”根深蒂固于国民内心深处的国度,独立的终审权即意味着司法权威。德国大法官傅德曾说:在德国,通常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独立性问题,它是不言而喻的,属于社会意识。[i]美国《司法行为守则》中提到:“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的'社会中正义所必需的”。我们更熟悉的则是一位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所说的: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潮流冲击着我们传统的司法理念,中国加入WTO后更迫使人民法院必须面向世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尽快树立司法权威,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当中国加入WTO后,必将有越来越多熏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国商人、企业来到中国从事经贸活动,在他们看来,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他们的诉讼、如果案件可以“翻烧饼”式的反复再审,如果债务人既不破产也不履行终审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将不是最好的选择。我们在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时,不该忘却健全相应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正如一些外商坦诚所言:“我们看中的不仅仅是中国对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我们更看重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知识产权能否得到保护”。[ii]而要消除外商这种顾虑,必须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我们不能局限于刑事审判拥有“生杀予夺”大权来理解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法院的,这是一种司法理念,司法权威是全社会的,这是一种法治理念。司法权威,简言之,即司法机关享有司法终审权,包括司法活动被信仰、裁判结果被尊重。有学者概括为司法至上、司法至尊、司法至信。[iii]具体含义有:司法方式具有优势地位,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与之冲突、抵触,一旦冲突,前者可以司法救济方式予以纠正;司法方式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一旦选择了司法方式并据此产生处理结果,即不能再选择其他方式,甚至在处理过程中也不能轻易单方面作出放弃并选择其他方式之有效决定;[iv]司法解决的终局性,司法程序的结束即意味着冲突将不再得到国家公权的处理;司法解决的稳定性(推定公正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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