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比较分析(通用3篇)
篇一: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的比较分析
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具有绝对的权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政府的指导和干预。
首先,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强调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监管者,通过政策、法规和指导性文件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还通过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的运营活动,例如干预企业的人事安排、业务决策和市场定价等。
其次,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目标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更重要的是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公众的利益。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来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确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然而,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政府过度干预和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的决策效率低下和创新能力不足。政府的干预容易导致企业的决策制定过程缓慢和决策结果不够理性,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其次,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政府对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经营活动过于集中,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的低下。企业的资源配置和决策受到政府的限制和干预,难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进行灵活调整和优化。
篇二: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的比较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革。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强调市场导向、法治化和效益优先,以提高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首先,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强调政府与企业的分离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将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设立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委托经营、股权管理、董事会监督等方式来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和运营效率。
其次,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注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竞争能力。政府通过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将企业的经营权下放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鼓励企业创新和市场竞争。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干预和控制。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仍然保持一定的控制权和干预权,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性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运营。同时,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提供法治保障。
总结起来,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与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在政府干预程度、资源配置方式和企业自主权等方面存在差异。传统模式注重政府的控制和社会责任,而现代模式则更加注重市场导向和效益优先。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两种不同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比较分析 篇三
两种不同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比较分析
通过近几年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不少城市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可贵探索,形成了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如深圳、上海、北京、武汉、青岛、石家庄、满洲里等。这些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尽管各有特色,但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深圳模式(如武汉、满洲里等),另一类是上海模式(如青岛、石家庄等)。一、深圳模式及其主要问题
(一)深圳模式的特色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经过了几年的改革和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产权管理为主线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有产权制度和运营体制模式。
第一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它是按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而建立的一个职能机构。对全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对三家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为了保证市国资委能够统一、权威、科学、有效地进行决策和行使管理职能,国资委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市国资委成员由市体改办、财政局、国土局、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运输局、计划局等14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和副市长任主任和副主任。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市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则、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受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3)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奖惩国有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局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主要领导人员;(5)协调处理市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