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优秀3篇】
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篇一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这一措施的出台,对于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的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生效效力。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一些当事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况,导致裁判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通过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生效效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有权了解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取裁判文书,无法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及时向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使其了解案件的最终结果,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此外,送达生效证明书还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其公信力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送达环节的不完善,造成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的质疑。而通过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使其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从而加强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的生效效力,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篇二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这一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送达生效证明书有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执行效果。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定结果,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当事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况,导致裁判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通过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增加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送达生效证明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有权了解案件的最终裁定结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取裁判文书,无法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及时向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使其了解案件的最终结果,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此外,送达生效证明书还有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定结果,其公信力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送达环节的不完善,造成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的质疑。而通过送达生效证明书,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使其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从而加强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的执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篇三
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民事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日期,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的确定或解除时间,义务人的履行期限、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的原告再次起诉的期限的确定。一、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在民事调解协议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外,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如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二)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判决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那么上诉期间如何确定呢?《民诉法意见》第165条“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并未生效,只是该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了,因为后收的人仍有权提起上诉,要等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才生效。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判决书如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三)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诉送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是判决书的作出之日,还是送达当事人之日?笔者认为,应是送达当事人之日。因为判决书只有送达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才能按照判决书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应以最后收到的判决书的日期为生效之日。虽然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有先后,但同一判决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一个,否则当事人也无法正确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因此,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当事人签收之日。如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四)支付令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因为债务人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从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达就生效,因为债务人如没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但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效,还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支付令还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五)裁定书的生效日期
民事裁定书主要是处理程序问题。由于民事裁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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