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通用3篇】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篇一
在大卫·休谟的著作《正义论》中,自豪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休谟认为,自豪是一种与道德行为和品德有关的情感,它在我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自豪在休谟正义论中的地位,并分析其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首先,休谟认为自豪是一种与道德行为紧密相连的情感。他认为,我们之所以会感到自豪,是因为我们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我们的道德准则。例如,当我们帮助他人或做出正义的行为时,我们会感到自豪,因为我们觉得自己在道德上做出了正确的选择。休谟认为,自豪是一种正面的情感,它可以激励我们继续追求道德行为,同时也能够增强我们的自尊和自信。
其次,休谟认为自豪是我们社会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指出,我们的自豪感来源于他人对我们的行为的认同和赞赏。当我们的行为得到他人的认可时,我们会感到自豪,并且更加倾向于重复这种行为。休谟认为,社会认同对于道德行为的维持和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促使我们遵守道德准则,并对道德行为进行规范。
最后,休谟认为自豪在形成我们的道德观念和判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认为,我们的道德观念和判断是通过我们对道德行为的经验和观察而形成的。当我们看到他人做出正义的行为并获得社会认同时,我们会从中学习,形成自己的道德标准。自豪作为一种情感,可以加强我们对正义行为的认同和赞赏,从而对我们的道德观念和判断产生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大卫·休谟在《正义论》中赋予了自豪重要的地位。他认为,自豪是一种与道德行为紧密相连的情感,它在我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豪不仅是我们道德行为的动力和激励,也是我们社会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自豪还可以加强我们对正义行为的认同和赞赏,对我们的道德观念和判断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自豪在休谟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篇二
在大卫·休谟的著作《正义论》中,自豪被视为一种与道德行为和品德有关的情感。休谟认为,自豪在我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我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自豪在休谟正义论中的地位,并分析其与其他情感的关系。
首先,休谟认为自豪是一种与道德行为紧密相连的情感。他认为,当我们的行为符合我们的道德准则时,我们会感到自豪。自豪可以激励我们继续追求道德行为,并加强我们对正义行为的认同和赞赏。休谟认为,自豪是一种正面的情感,它可以增强我们的自尊和自信,从而提高我们对道德行为的坚持和奉献。
其次,自豪与其他情感如羞愧、内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休谟认为,这些情感在我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我们做出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时,我们会感到羞愧和内疚,这些情感会促使我们反思和改正自己的行为。相反,当我们做出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时,我们会感到自豪,这种情感会激励我们继续追求道德行为。因此,自豪与羞愧和内疚等情感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我们的道德心理。
最后,休谟认为自豪与社会认同密不可分。他指出,我们的自豪感来源于他人对我们的行为的认可和赞赏。当我们的行为得到社会认同时,我们会感到自豪,并且更倾向于重复这种行为。休谟认为,社会认同对于道德行为的维持和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促使我们遵守道德准则,并对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自豪与社会认同共同构建了我们的道德行为和品德。
综上所述,大卫·休谟在《正义论》中赋予了自豪重要的地位。自豪作为一种与道德行为紧密相连的情感,在我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豪不仅是我们道德行为的动力和激励,也与其他情感如羞愧、内疚等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我们的道德心理。此外,自豪与社会认同密不可分,它能够促使我们遵守道德准则,并对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自豪在休谟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篇三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作者:洛琳·贝瑟-琼斯译者:李兴安
(李兴安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著《英国刑法总论讲义》、《中国刑法导论》、论文集《现代社会的犯罪与刑罚》、《现代社会的犯罪与司法》、译著《净灵》均於2003年在芬兰出版发行。业余担任芬兰出版发行的《亚洲与比较法学》(英文为主体,中、英、日、俄、德、法等多语种刊物)杂志中、英文稿特约编辑。xinganli@sohu.com)
休谟对于正义起源的解释,就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提出的问题多于答案,很少有人同意导致正义公约确立的详细动因和情境,而多数认为休谟关于正义的效用的观念既是独一无二的,又是戏剧性的:正义公约不仅是由于人们害怕惩罚而勉强遵守的规则;而且,公约的创设代表着人们意向上的戏剧性的转变。本文拟探讨正义公约的一个基本上未被人们所认识的心理效用——使人们形成有理有据的自豪特别是声望上的自豪的能力。我认为,声望上的自豪一贯遵循正义的规则而获得,因此正义公约使之成为可能。我首先认为由于自豪产生于对他人的尊重,因此它不能完全先于社会而存在。特别地,声望上的自豪在正义公约之前肯定不能产生。接着我认为,由于正义公约使自豪产生所必备的社会互动成为可能,在社会上,人们形成获得独一无二的、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只有通过巴正义公约当作不可违反而达成。获得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产生于自然发生的自豪的本能,但是依赖于公约,为人公所设定,其实现依赖于正义观念。
自豪:依赖于社会的情感
在休谟看来,自豪显然是依赖于社会的情感,其在行为人种的存在依赖于两种外部渊源。首要的和初始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许多不同事物,包括声誉、声望、品德、美丽、财富的反映。休谟认为这些初始的渊源时自豪产生的重要成分,但是这些东西“在没有被他人的舆论和观点所赞成时,几乎没有什么影响”(T,316)。 这些渊源必须存在以便使行为人从某种东西获得有理有据的自豪。如果缺少一种渊源,行为人经历的情感就是自豪之外的东西。比如,当其他人不赞成行为人对其设想的自豪的渊源的最初反映时,它就会陷入变成休谟称之为“对我们自己的优点过分傲慢的自负”的危险(T,596),这就是在我们对并不真正值得自豪的东西而自豪的时候出现的。
我称这种过分傲慢的自负为“误导的自豪”,因为它产生于行为人对自己不应该自豪的时候。“误导的自豪”——休谟也称之为“无理无据的自负”(T,596),可能产生于两个条件:首先,行为人最初对没有合理根据的事情感到自豪。这些事情于他无关,或者不是真正值得自豪的渊源。其次,不管处于什么原因,行为人未能具有他人赞成的这种原生反映。这种失败很重要,既是因为缺乏对他人的尊重,而缺乏产生自豪的必要成分,也因为他未能具有受他人赞成的原生反映,因此他未能认识到他在原生反映中所犯的错误。结果,他的'反应产生了误导的自豪,即过分傲慢的自负,“恶劣而讨厌”(T,596),在那些考虑他的声望的人们中间引起了仇恨。
在前正义社会,财产是不稳定而稀少的,它们“暴露于他人的暴力,可能不经任何损失损失或者变更而被让渡;同时,有没有足够数量的财产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T,488).同时,情感也是不完全的,人们只有有限的仁慈意识;在我们观念的最初框架中,我们最强大的注意力陷于自己;次强的注意力延伸到我们的亲属和熟人;“只有最弱的注意力及于陌生人和无关的人”(T,488)。我认为,综合休谟描述的自然状态的这些特征,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形成的所谓“自豪”将是误导的自豪。
在正义公约存在之前,财产是不安全的。“没有什么东西是所有物”(T,50),因为没有规则规定和保护物品和物主之间的关系。因为物品的状态被标记为“极易改变”,在产生自豪时必备的关系中,没有什么财产于个人有关。特别地,行为人不能宣称什么财产属于他自己。没有正义公约,这样的所有观念简直是不存在的。因此,物质财富,在所有权产生之前,被排除在自豪的可能的渊源之外。当然,有其他渊源的自豪,比如品德和声望。然后,这些可能的渊源在前正义社会并不能产生,有至少两个原因。首先,这些基于声望的特点在前正义社会并不受到很高的重视,而最重要的事情是获得物质财富。而在前正义社会物质财富并不产生自豪,但是人们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障这些财富的安全。自然残酷地给予我们“无休无止的欲望和需要”,但是获得我们所欲求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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