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方法论”(通用3篇)
“法律学方法论” 篇一
法律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对法律学研究方法和规律的研究和探讨。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需要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学方法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找到一种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只有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法律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就是要找到合理的研究方法和规律,从而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
其次,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还能够促进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只有通过对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和探讨,才能够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
再次,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还能够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和解决方案。法律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就是要找到一种实用的研究方法和规律,从而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找到一种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为实现社会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法律学方法论” 篇二
法律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对法学研究方法和规律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学科。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它对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法律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通过总结和归纳法学研究的经验,帮助我们理清法律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
其次,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还能够促进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通过总结和归纳法学研究的经验,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
再次,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还能够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和解决方案。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通过总结和归纳法学研究的经验,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的参考。
总之,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法律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效果,为法学研究的发展作出贡献。
“法律学方法论” 篇三
从宽泛的意义上说,我国法学界较早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成果,可推梁慧星在1995年出版的《民法解释学》,[2] 但对该领域更为直截了当的、同时也是更为广泛的关注,则是2000年之后的事情,其标志的动向,可举2002年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3] 和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的问世。[4] 据此可知,法学方法论在中国乃属于刚刚起步的后发性领域。众所周知,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教科书中,法学方法论开始作为学习、研究法律的方法而在绪论部分中登场。为此,当新世纪初有关研究动向中出现了被重新界定过的“法学方法论”这一概念之后,尤其是1999年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一书在大陆的出版,以及此后各种不同法学传统下的方法理论的输入,加之先前固有理解的干扰,理论上的混乱便自然在所难免。
这种混乱,部分乃肇始于对这一概念的固有误解,即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言说。这其中也有中国式的“唯名主义”思维定势在作祟。根据汉语的使用习惯,在定语与主语之间加一个助词“的”是不会带来语词意义上的转换,因此“法学方法论”就被想定为“法学的方法论”,进而偷换成“法学研究的方法”,从而形成了上述的那个“固有的误解”。
应该说,如果我们从更加广阔的角度来看,如从国际学术界的有关论说来看,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虽非风马牛不相及,然在其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言说的脉络中,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未成为“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对象。
典型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这一术语,主要为当代德国法学界所运用,且有两种德文表述,如拉伦兹的名著《法学方法论》的原名采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也有德国学者以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来统摄相关内涵。[5] 相对于大陆法国家,普通法国家一般倾向于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