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的论文【通用3篇】
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的论文 篇一
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其涉及的问题涵盖了伦理、社会、政治等方面。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如何确定和实现正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探讨一种方法论原则,即公正程序原则,作为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
公正程序原则强调在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公正、平等和透明。公正程序原则的核心观点是,在决策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并且决策过程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这意味着决策者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的过程不受个人偏见和私利的影响。
公正程序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公正的程序,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观点,并且每个人都可以在决策过程中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这种方法论原则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避免个人偏见和私利对决策的干扰,从而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公正程序原则并非没有争议。一些人认为,决策过程中的公正和平等并不总是能够达到。他们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的力量和资源分配,这些不平等会影响到决策的公正性。此外,一些人认为,公正程序原则可能会导致决策过程的繁琐和低效,从而影响到决策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我们可以通过在公正程序中引入更多的参与和反馈机制来提升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可以开展公众听证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以确保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观点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此外,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正程序原则是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通过遵循公正的程序,我们可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然而,公正程序原则并非没有争议,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原则,以推进正义的实现。
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的论文 篇二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即公正程序原则。我们将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分析公正程序原则的实践和应用。
在社会领域,公正程序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重要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种族歧视和性别不平等等。通过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平等,我们可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例如,在分配资源和机会的决策中,我们可以采用公正的程序,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在政治领域,公正程序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建立一个公正和透明的政府。通过确保政府决策的公开和透明,我们可以避免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问题。公正程序原则可以帮助我们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可以提供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和监督机制。这样,我们可以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公众利益,并且能够实现政府的责任和问责。
然而,公正程序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一些人认为,公正程序原则可能会导致决策过程的繁琐和低效,从而影响到决策的结果。此外,一些人认为,公正程序原则并不能解决一些根本性的社会问题,如贫困和不平等等。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正程序原则,以解决这些挑战和限制。
综上所述,公正程序原则是思考正义的一种重要方法论原则。在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实践中,公正程序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并且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决策过程。然而,公正程序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原则,以推动正义的实现。
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的论文 篇三
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的论文
西方政治哲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思考正义的方法论原则,一是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原则,另一个是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原则。与普遍主义正义观在当代西方学界的主流地位不同,语境主义正义观往往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位。通过考察语境主义正义观这种经常被忽视但十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分析它相较于普遍主义正义观的独特之处与内在逻辑及其自身所面临的困境,并借助沃尔泽(walzer)的语境主义正义观来说明它在当代正义理论中的实际运用。
关键词:普遍主义;语境主义;正义;方法论;沃尔泽
一、 导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问世,政治哲学再次进入理论家的视野,出现了研究社会或分配正义的理论热潮,在相关领域涌现出了大批著名理论家:罗尔斯(j.rawls)、德沃金(r.dworkin)、诺齐克(r.nozick)、森(a.sen)、沃尔泽(m.walzer)、巴里(b.barry)、柯亨(j.cohen)、米勒(d.miller)等。正义这个古老问题再次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但理论界关于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正义并没有达成共识,关于何种正义理论是正当的仍存在重大分歧。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对正义进行理论化的关键是什么,我们发展正义理论就是要对这样一种直观信念进行解释和规范,即在不同情境下怎样做才是正义的。不同个体或群体对这种直观信念的认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确定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如果我们的理论努力只是不断地提出更多的理论形式,而不能对正义理论的合理适用提供一致性的解释和规范,那只会让已身处竞争性信念的人们更加无所适从。
认真反思理论界出现的这种困境,思考正义的方法论原则的重大差异应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思考正义的方法论原则。一是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原则,另一个则是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原则。普遍主义是当代西方理论界思考正义的主导原则,而语境主义往往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化地位。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考察语境主义正义观这种经常被忽视但十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分析它相较于普遍主义的独特之处与内在逻辑及其自身所面临的困境,并借助沃尔泽的正义观来说明它在当代正义理论中的实际运用。
二、思考正义的两种方法论原则:普遍主义与语境主义
作为思考正义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方法论原则:普遍主义与语境主义,前者关于正义的认识信念在于主张可以确定适用于所有情境的基本正义原则,这种基本正义原则与所要分配的资源类型或社会制度类型无涉。它并不否认一些正义原则的适用可能取决于不同的情境,但这些原则最终所依据的基本正义原则是不变的。由此,正义理论的目标就应是对基本正义原则进行展现和解释,基本正义原则本身是与具体情境独立开来的,它意欲告诉我们普遍的正义是什么,而不仅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正义是什么。
与之相对,语境主义正义观则主张正义原则是具体情境化的而不是超越情境恒定不变的。也就是,它会首先提出这样一般形式的问题:谁在何种情境下在向谁分配何种善?只有首先明确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进一步考察所适用的正义原则。而且,情境与原则是始终依存的,特定情境下的原则是独立存在的,并不是某种恒定的基本原则的派生物。在这个意义上,语境主义正义观所要寻求的理论是一种运用系统化的方式将情境与原则相互勾连的理论,它并不是要列举出所有情境下的正义原则从而构成一种综合性的正义理论,而是寻求与特定情境相勾连的特定正义原则。由此可见,语境主义正义观主张为了理解正义,需要在正义原则与其适用的情境之间建立某种系统化的关联,不顾具体情境而试图发现或创造一种根本性的适用原则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根据一定的典型情境确定一些适用的核心原则。
普遍主义与语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比较区分应该注意避免两种错误的理解:
首先,它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的区分。关于正义的一元论的理解认为正义可以以一种唯一原则的形式确立,而多元论的理解则认为正义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独立的原则。当然,语境主义的形式一定是多元论形式,而普遍主义的形式既可能是一元论形式,也可能不是一元论形式的。普遍主义的一元论形式主张唯的正义原则可以普遍适用,而非一元论形式的普遍主义也可能主张正义包括多种独立原则,它们以一种词典式的顺序加以适用,或者彼此可以交替适用。普遍主义的立场关键在于主张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所有情形,它主张正义从形式上来讲有可能是多元论的,但本质上一定不是语境主义的。总之而言,普遍主义与语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区别并不同于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的区分。
其次,普遍主义与语境主义正义观之间的区分也不同于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的分别。语境主义正义观有时会被指责为保守主义或相对主义,但从根本上讲,正义的语境主义理解认为确定情境下的正义原则在本质上是客观的和普遍的,它们可以在不同社会的诸多情境下不断重申。而语境主义正义观也并不是主观主义的,正义原则与社会情境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意味着正义原则就是社会成员主观意愿的产物,恰恰相反,语境主义的正义原则可以对人们关于正义的某些错误信念进行批判。
语境主义正义观主张正是分配情境本身才使得某种正义原则得以适用。这些原则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某个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或派生物。语境主义正义观的关键就在于需要明确“分配情境”这个概念。不同的语境主义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方式。沃尔泽有一个很著名的方式,即通过所要分配的社会善(social goods)的社会意义来区分不同的分配情境。按照沃尔泽的主张,我们通过诉诸所要分配的特定社会善的内在的“共享理解”(shared understandings)来确定分配的领域,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独立的分配原则。例如,政治权力领域的分配原则与医疗卫生领域的分配原则是不同的,同样也不同于教育机会领域的分配原则等。米勒(miller)则主张通过诉诸人们所身处的社会关系的类型来定义分配情境。他认为,人们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发生关联(通过家庭、各种社团、工作单位、体育比赛甚至是完全的陌生人等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类型,在不同分配情境下社会善的公正分配应该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类型[1](p眂h2)。不同的语境主义者达致正义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方法论原则是一致的,即在确定分配正义原则时不是自动援引一些既存的固定原则,而是要首先以某种方式阐释分配情境,再根据所阐释的分配情境决定采用何种正义原则。也就是说,语境主义正义观认为在分配情境与正义原则之间存在着某种契合关系,不能直接通过独立援引普遍适用的根本原则来实现分配正义。这就需要对分配情境与正义原则都要进行明确地阐释。例如,沃尔泽认为稀缺的教育机会应按照才能而不是需要的原则进行分配,那他就要对“教育机会”和“才能”分别进行阐释,说明稀缺的教育机会包括什么,以及在这种分配情境下什么样的能力和品质可以看到是有才能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语境主义正义观必须依赖人们之间关于不同分配情境与不同正义原则之间的关联性所达成的某种共识。也就是说语境主义的正义理论需要达致某种反思的均衡,如果这种反思均衡不能成立,语境主义的正义理论也将不能成立。语境主义正义观不能做的`就是不能诉诸一些非情境化的基本原则去解释情境化的特定正义原则的适用,否则很容易陷入普遍主义的境地。境主义正义观也很容易被错误地理解为约定主义(conventionalism)。约定主义主张正义原则就是传统,它是特定社会环境的派生物,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正义就是意味着如此,没有进行太多解释的必要。相较而言,语境主义则主张相关的分配情境可以跨越不同时空条件不断地进行重申,无论某种特定的分配情境何时出现,都可以确定它所适用的相关正义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而言,语境主义确定正义原则的有效性本身又具有客观普遍的特征,它采用的是
这种形式:在满足分配情境a的条件下,根据正义原则b分配相关的社会善就总是正当的。例如,沃尔泽认为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将外邦人排除在公民资格之外的做法就是非正义的,因为就他本人所持的语境主义观点而言,公民资格作为一种社会善,应该平等地分配给永久居住在城邦中的所有人[2](p.66)。如果从约定主义的观点来看,雅典人的这种做法就是正义的,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大致理解语境主义与约定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按照约定主义的观点,正义仅是描述特定社会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已被选择来决定分配的实践。这就使得一个社会中正义被理解的方式与正义实际上是什么之间没有了批判的距离。反过来,这也意味着正义不再是一个批判性的概念,除非该社会的分配方式违背了它公然承认的原则。不难看出,约定主义具有明显的保守主义与相对主义倾向。一种被认可的正义理论应该符合罗尔斯提出的反思均衡理念(the idea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3],这种理念意味着正义理论应与人们通常做出的关于制度或实践的正义判断具有充分紧密的关联,应与人们谈论和主张什么是正义时所涉及的原则有紧密的关联。无论是普遍主义的一元论形式还是多元论形式似乎都不能缓和人们实际做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判断的多样性,不能以合理的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竞争与分歧。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就在于理论的多样化恰恰反映了人们日常生活信念的多样化,每一种理论都吸收和扩展了人们日常生活信念的某一部分。以普遍主义形式呈现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是对一些有限类型的情境进行不合理的一般化处理的结果,没有认识到特定情境中的正义原则可能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相比之下,语境主义正义观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将人们关于正义的多样性判断放在其适合的情境中进行理解和整合,然后以一种系统化的方式将情境与原则关联起来形成一种复合原则的正义理论。与普遍主义相比,语境主义正义观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与理解不同社会的分配实践。
三、沃尔泽的正义理论:语境主义正义观的一种表达
普遍主义作为思考正义问题的主导方法论原则历来受到西方众多理论家的运用,罗尔斯就是其中之一,但他的正义理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沃尔泽就是其中著名的批判者之一,其批判的独特之处在于,对罗尔斯思考正义问题的方法论原则提出了根本质疑,并运用了语境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来构建自己独特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从假定的“原初状态”推导出正义原则。假定人们从“无知之幕”之后来进行选择,人们对于他们自己的角色、利益等均一无所知。同样,在备受讨论的阿克曼(b.ackerman)的《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一书中,阿克曼则从在一个想象的即将在新世界着陆的宇宙飞船中的对话协商来推导社会正义原则。一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玛娜”(manna),必须根据在这种对话协商中达成的原则进行分配,这种对话由一位掌握完美“正义技术”(technology of justice)的全能指挥官来保持其中立性。在《正义诸领域》这部非常重要的著作中,沃尔泽则提出了一种非常独特的正义理论。沃尔泽认为罗尔斯和阿克曼的这种正义推导方式,是典型的始于哲学的传统方式,也就是“走出洞穴,远离城市,爬上高山,从一个客观普遍的立足点出发进行社会设计(而不顾人们的现实生活)”。相比之下,沃尔泽认为他的方法是语境主义的而非普遍主义的。“我是站在洞穴里、城市中、地面上”[2](p眡iv)。他的正义理论所涉及的对象不是普遍化的类人,而是像他一样生活在同样社会类型中的公民。他的目标首先是明确表达出人们所共享的意义,然后再具体说明隐含在那些共享意义之中的分配原则。
沃尔泽坚持认为社会所分配的社会善,首先应该是社会性的,因为这些社会善是通过社会过程来进行构思、创造与分配的。他相信,在当代西方社会,善的社会意义是多元化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是平等的。相对于封建或种族社会而言,西方社会中社会意义之所以是多元化的,原因就在于社会善是存在区分性的(differentiated)。这也意味着社会善是独特的,一种社会善的占有并不必然意味着同时也拥有其他的社会善。社会善的独特性与区分性意味着每一种社会善各自独立地构成了“一个分配领域,每个分配领域都有适合自己的独特的分配标准和安排”。他认为,在存在区分性的社会中,正义领域主要有:资格、安全与福利、金钱与商品、职务、艰苦工作、闲暇、教育、亲属关系与爱、神恩、认同与政治权力。
沃尔泽还主张正义理论应该符合多元化的共享意义,存在区分性的社会善也应该是彼此平等的。正义的社会将是一个“复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社会而非“简单平等”(simple equality)的社会。这两种平等形式的区分关键在于他所提出的“垄断”与“统治”的概念,当某些人过多地控制某种社会善时就可能出现“垄断”,如果这种垄断同时也导致了这些人对其他社会善的控制就出现了“统治”。他认为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是“统治”而非“垄断”。在他看来,大多数的平等理论都错误的专注于“垄断”而忽视了“统治”。对垄断的社会善进行平均分配会带来简单平等,但这种简单平等只能通过政治国家的强制干预才能得以维持,而这种干预总是存在政治权力被滥用的危险。沃尔泽认为,我们应该致力于追求复合平等,这种平等观念允许存在分配领域内的不平等,但要根除分配领域间的任意交叉与践踏。复合平等可以通过这样的分配原则来进行表示:“拥有社会善y的人不应该仅仅因为其拥有y的缘故而不顾社会善x的社会意义而拥有x。”[2](p.24)
沃尔泽运用了大量的人类学和历史学上的实例以及相当细致化的论证,来说明社会善的意义和他所归纳的各个分配领域的分配原则。尽管他所设计的分配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具体内涵还存在颇多争议,但他这种语境主义正义观对我们认识和理解不同社会中的“共享理解”深具启发意义。例如,他主张所有的社会都是福利国家,都在或试图在为其成员提供基本的需要。尽管基本需要在不同的社会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安全与福利领域的分配原则都是:“每一个政治共同体都应该按照对基本需要的共同理解来满足成员的需要;应该按照对应于需要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必须承认并支持对平等的成员资格的理解。”[2](p.66)
此外,在《厚与薄:基于国内外的道德论证》一书中,沃尔泽通过提出存在两种道德语言进一步扩展了他的语境主义方法论主张,一种是“稀薄”(thin)的道德语言,另一种则是“厚重”(thick)的道德语言,后者根源于地方化的条件与情境,它会追问:我的归属是什么,谁与我拥有相似的历史、语言与文化?相比之下,“稀薄”的道德语言则是普遍化的,它可以适用于所有人,但实际上又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人。从沃尔泽的观点来看,没有任何一种道德哲学或道德实践是系统规制的,不存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指导我们怎样做和做什么的规则。道德是实用主义的,我们只有在事实之后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才能知道我们是否选择了正确的道德结构去表达一种特定的道德需要。沃尔泽这种方式的极大优势在于它承认道德是一种人们的选择。与涂尔干(durkheim)相同,沃尔泽也主张人类拥有一种二元角色。因为我们能够进行自我批判,可以清楚地知道我们的主观需要,并能够从一个客观的立场来对我们的需要进行认知和评价。虽然沃尔泽没有进行详细地阐述,但一个公正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给予个体最大自由来发展自己内在道德愿望的社会。社会的多元主义一定要有自我的多元主义相伴随。“我的多面向的自我需要一个厚重的有区分的社会,在其中我可以表现我多样性的能力与才华,构成关于我是谁的多样性认识”[4](p.85)。
境主义正义观自身的困境,正是沃尔泽的这种语境主义方法论,即主张正义原则必须是文化特殊性的这一观念,决定了其对于任何体现普遍主义方法论的正义理论的批判。特别是他的正义理论是以善为导向的而不是以人为导向的,他从没有援引任何支持他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那些有关人的观念,而是专注于特定的社会善对于参与其分配的人的意义,并把它们与某种人的观念以及什么是他们的利益或福祉所在这一点更为直接地联系起来。但这也使得《正义诸领域》一书受到很多争议,有些人将此书视为极端的相对主义,由于强调立基于“共享理解”的正义原则,沃尔泽似乎放弃了对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普遍分配原则的追求。在沃尔泽的正义理论中,自然权利或人权的位置是相当有限的,这一点他本人也承认。但是如果正义原则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时空,那我们将如何能够衡量不同社会的分配实践呢?又有什么正当理由认为特定情境下就适用某种特定的正义原则呢?又为什么所有这些特定情境化的原则一定都是正义的原则,脱离特定情境我们就一定不能对正义原则进行考察吗?这些问题都是沃尔泽的正义理论需要面对的困难,同时也暴露了语境主义作为一种思考正义问题的方法论原则自身可能存在的困境。
首先,在正义原则适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语境主义正义观并不能提供实践上的指导。语境主义正义观主张正是分配情境本身才使得某种正义原则得以适用。而且,这些原则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某个根本原则的具体运用或派生物,在它们之间不存在词典式的价值优先性排序。这样一来,语境主义正义观就无力解决这些原则在适用时所可能面临的冲突。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分配情境本身就有可能是不明确的。比如,沃尔泽所主张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根本之处就在于不同社会善的社会意义决定正义分配的原则。这通常就会出现这样的困境,即社会善本身就没有这样的决定意义或者至少是它们的意义本身就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要想有效规避这种困境,语境主义正义观就必须有效地说明如何处理分配情境所可能出现的这种不确定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详细地阐释那些适用正义原则清晰无疑义的分配情境,通过详细阐释这些正义原则是如何系统性地运用于那些分配情境的,就可以给那些不是很确定的分配情境中的正义原则适用提供指导,即通过指出分配情境之间的强相关性:在a1情境中一致同意适用b原则进行分配,那么在与a很相似的a1情境中也一定是应该适用b原则。但总有一些冲突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语境主义正义观主张正义理论的核心任务就是对这种困境进行阐释:为什么在某种分配实践中人们关于正义分配出现如此深刻的分歧。通过这种阐释就有可能得出合理的情境化的分配方案。
在这一点上可能必须诉诸更广泛的反思均衡来进一步解决这种困境。正义并不是政治道德的全部,正义原则相互矛盾的时候,其他的价值可能会提供某种有效的解释。例如,在沃尔泽的正义理论中,平等就发挥着这样的作用:正义诸领域之间出现冲突时(这等于说某种社会善的社会意义是相冲突的),我们就可以以总体的社会平等(复合平等)作为一项参照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做法并不是要将正义归入某种其他的政治价值之下,只是在出现正义本身不能解决的困境时,诉诸其他的价值来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
其次,语境主义正义观所面临的另一种困境在于它很有可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相对主义,也就是由于正义分配原则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所适用的分配情境,无论这种分配情境是通过社会善的社会意义来确定或是通过社会关系的类型来确定,语境主义都使分配正义原则相对化了。按照语境主义正义观的理解,一旦社会采纳一定形式的分配情境,在这个过程中它也就必然(通过语境主义的推理)选择了一定的正义原则。这也就暗示了正义从来不是社会实践的永恒的调节器,相反,它只是表明了在既存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下怎样做是正当的,这明显是一种相对主义的姿态。
为有效地规避相对主义,语境主义正义观就必须说明相关于正义的社会形式是受到诸多方式制约的,社会不能任意塑造这些形式。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在此不再详细展开。但可以肯定的是,语境主义正义观并非一种简单的相对主义,相反,它的核心主张是具有客观主义特征的。它更接近一种多元论的立场,即承认分配情境与正义原则的多样性,但并不认为这种多样性之间是完全不可通约的。语境主义正义观并不否认确定情境下的正义原则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它反对的是超越情境的普遍主义意义上的正义原则的客观性。语境主义正义观认为,正义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都是植根于实践之中的。
四、结语
在普遍主义正义观遭到越来越多的非议、面临无法摆脱的困境之时,思考正义的语境主义策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不同理论家的研究进路大相径庭,语境的含义不尽相同,但它们都为形成一种新的正义分析视角——语境主义的正义观,提供了丰富的解释资源。
以上我们分别从一般理论与理论例证的角度分别讨论了语境主义正义观的基本问题。语境主义正义观的基本观点在于:第一,正义原则的发现和辩护具有其特定的情境,这种情境包括历史条件、文化背景、群体价值观和利益关系等。第二,正义是随着我们创造性参与而正在生成的东西,不是固定的、普遍的,更不是在任何时间、一切场合都能拥有并有效的东西。这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on going——在途中。第三,语境主义正义观丝毫不意味着“封闭性”。它向一切参与开放,向一切实践开放。地方性情境永远是动态的、开放的。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就不难理解“正义原则都是地方性的,正义是一种实践活动”的观点。它是实践互动的结果。
尽管语境主义正义观仍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诸如相对主义的困境和再语境化的问题,但是,反观今日包括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物理学、生物学等在内的各个学科,无论是在理论的定位、知识的构造还是方法的使用上,语境主义方法论的思想都已经深刻地渗入到了这些学科的方方面面之中。可以说,“所有的经验和知识都是相对于各种语境的,无论物理的、历史的、文化的和语言的,都是随着语境而变化的”[5](p.xxxi),这正是语境主义方法论思维的要旨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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