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经典3篇)
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 篇一
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检察权的定位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检察权的定位不仅涉及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职责,也关乎到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效能。因此,加强法律监督必须从检察权的定位入手,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以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明确检察权的定位。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也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其行使检察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其次,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优化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可以通过合理设置检察机关的分支机构,提高法律监督的覆盖范围和深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使命。
再次,从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和错误判决,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执行。同时,也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精准度,增强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的监督力度。
最后,从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引导和管理,鼓励公众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综上所述,加强法律监督必须从检察权的定位入手,通过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的参与,实现法律监督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 篇二
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而检察权的定位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检察权的定位不仅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也关乎到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效能。因此,加强法律监督必须从检察权的定位入手,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以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明确检察权的定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其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问题,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优化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合理设置检察机关的分支机构,提高法律监督的覆盖范围和深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使命。
再次,从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和错误判决,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执行。同时,也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精准度,增强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的监督力度。
最后,从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来看,加强法律监督需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引导和管理,鼓励公众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综上所述,加强法律监督必须从检察权的定位入手,通过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的参与,实现法律监督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 篇三
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检察权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检察权的模糊认识已经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开展,如果检察权的定位尚存在模糊认识,检察工作就会缺乏力度,检察机关独立性也会受到质疑。检察权的定位尤其关系到当前的检察改革工作,可以说,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是解决检察权怎么改,方向如何,关键在哪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所在。目前对于检察权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2)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3)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4)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5)直接用“检察权”予以定位。笔者仍然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 一、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理由 1、一个国家机构所具有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决定了这个国家机构和权力的性质。每一个国家机构都有它特定的职能、作用、职权,各不相同。检察权应该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通过检察活动来实现法律监督的使命,这种职权性质必然是法律监督权。 2、司法行、行政权、检察权均无法准确定义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定位问题是将何种法律职能作为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或本质属性并以此为根本构建检察权体系的问题,也就是检察权究竟是什么性质?性质是一个事物所特有的质,那么,什么是检察机关所特有的质呢?司法性、行政性均不能作为检察院的性质,从整个检察活动看,不能否认带有司法性、行政性的活动,但这是实施检察权力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界定为职权的基本性质,法院在组织体制上同样存在行政化的影响,难道审判权应该定位于行政权?同时,检察权也不享有完整的独立性、终局性,我国也不是实行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显然不可以简单地将检察权划入司法权与审判权相提并论,它应当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权利。而用检察权简单作为检察权的性质,将检察职权的概念与本质混为一谈,放弃了检察权的准确定位,更是犯了一种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不利于检察权的发展。 3、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核心。概括地说,我国检察机关是有四大权能,即监督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项司法解释权。这种监督权是核心,贯穿于一切检察活动之中,如侦查权不仅仅是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合法性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行使这种侦查权力的过程中,具有司法弹劾性,即对不称职的国家官员监督、弹劾,实际上是以法律制约权力,是保障法律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中的实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就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批捕权的行使,从它的本质属性来说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侦查权或侦查行为,在侦查过程中保障人权,而公诉权更是检察机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活动,这种追诉活动本身就是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同时公诉权的行使突出地表现为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监督,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与正确适用的作用。 二、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基础 1、宪政基础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设计自己的政治制度时,都不能不考虑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必须考虑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构筑了自己的分权制约监督体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监督权与行政、审判权一起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彼此独立的组成部分,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是我国宪政制度的特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宏观的监督,而不可能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同时,我国的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