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 - 毕业论文(推荐3篇)
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 - 毕业论文 篇一
在古代社会中,民众的地位常常被忽视或被压制。无论是作为父母、贼或佣人,他们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本篇论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角色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
首先,作为民众的父母,他们承担着繁衍后代、教育子女的责任。然而,在古代社会中,父母的权威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受到重视。父亲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主要决策者,而母亲则被期望在家庭中扮演次要的角色。他们的地位往往是被动的,缺乏自主性和决策权。这种社会结构使得父母的责任和权益受到限制,他们往往只能按照社会的期望和规范来行事。
其次,民众中的贼是另一个被忽视的群体。在古代社会中,贼常常被视为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被视为违法和不道德的。然而,我们需要意识到,贼的存在反映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贫富差距和社会阶级的存在导致了一部分人不得不通过偷窃或其他违法行为来维持生计。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以减少贼的存在和犯罪行为。
最后,民众中的佣人也是一个重要的群体。在古代社会中,佣人承担着照顾家庭和主人的责任。他们的地位和待遇往往取决于主人的善意和慷慨。然而,佣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受到虐待和剥削。他们缺乏权益保障和社会支持,使得他们难以摆脱贫困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佣人的权益和福利,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综上所述,民众作为父母、贼和佣人,在古代社会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然而,他们的地位往往被忽视或受到压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我们需要关注和改善民众的地位和权益,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 - 毕业论文 篇二
在古代社会中,民众的地位常常被忽视或被压制。无论是作为父母、贼或佣人,他们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本篇论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角色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
首先,作为民众的父母,他们承担着繁衍后代、教育子女的责任。然而,在古代社会中,父母的权威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受到重视。父亲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主要决策者,而母亲则被期望在家庭中扮演次要的角色。他们的地位往往是被动的,缺乏自主性和决策权。这种社会结构使得父母的责任和权益受到限制,他们往往只能按照社会的期望和规范来行事。
其次,民众中的贼是另一个被忽视的群体。在古代社会中,贼常常被视为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被视为违法和不道德的。然而,我们需要意识到,贼的存在反映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贫富差距和社会阶级的存在导致了一部分人不得不通过偷窃或其他违法行为来维持生计。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以减少贼的存在和犯罪行为。
最后,民众中的佣人也是一个重要的群体。在古代社会中,佣人承担着照顾家庭和主人的责任。他们的地位和待遇往往取决于主人的善意和慷慨。然而,佣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受到虐待和剥削。他们缺乏权益保障和社会支持,使得他们难以摆脱贫困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佣人的权益和福利,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综上所述,民众作为父母、贼和佣人,在古代社会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然而,他们的地位往往被忽视或受到压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我们需要关注和改善民众的地位和权益,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 - 毕业论文 篇三
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 - 毕业论文
父母官之称源自“召父杜母”的典故。《汉书·循史传》载,西汉元帝时,南阳郡太守召信臣为政勤勉有计谋,劝民农桑,“好为民兴利”,“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被当地人尊为“召父”。《后汉书·杜诗传》载,东汉武帝刘秀建武7年,南阳郡新任太守杜诗“性节俭而政治清平”,任内造水排、铸农器、治陂池、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被当地人尊为“杜母”。“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州县地方长官被尊称为“父母官”便这样传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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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州县长官,也真还有些是可视之为民父母的。
《梦溪笔谈》载,鄂州崇阳县“多旷土,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张姓知县“令民伐去茶园,诱之使种桑麻”,“至嘉佑中改茶法,湖湘之民苦于茶租,独崇阳茶租最少,民监他邑,思公之惠,立庙以报之”;农人有“入市买菜者”,知县召来劝谕说,城里的居民无地种菜,买菜吃是没有办法,“当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种而费钱买菜?”而且毫不客气地“笞而遣之”,后来当地农家“皆置圃”,并且把1种菜取名“张知县菜”。这张知县,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有点严父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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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2109年,皇帝下诏“察举廉吏”,1共表彰了4个县令,嘉
定令“陆陇其”是其中之1。清吴炽昌《客窗闲话》、清钱泳《履园丛话》、清龚炜《巢林笔谈》,都记载有陆的事迹。陆断案时,“以理喻,以情恕,如家人父子调停家事”,境内渐成无讼之风”。 当地有强盗要入境抢劫,陆“戒吏民无动”,“骑马入盗中”,“谕之曰:‘尔等皆良民,迫于捕逐耳,今令来,欲与尔等共为善,能自新乎?各散还家,贳汝罪;否则,官军至,无遗类矣。’”强盗们“流涕蒲伏曰:‘公真父母,死生唯命。’”境内有1刁民拖欠税款,骗陆说把女儿卖了再来缴,陆“闻言流涕,戒勿鬻,取俸代完”,结果“众怒其(刁民)诈,兢殴之几毙”,“自是民间输纳恐后”。这陆县令,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有点慈母的样子?s http:///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4笔》第4卷载有“刘公绸”、“陈公绸”的故事。“康熙间宁羌牧刘君从山东雇人至州,教民养山蚕,织茧绸,陕省蚕桑之利,由此肇兴也。”时陕西人便将所织茧绸称为“刘公绸”。“黔省土瘠民贫,惟遵义1府,农蚕并行,生计较裕。自乾隆中,山东历城人陈君来守是郡,见其地青棡树即山东之槲栎树,其叶可饲山蚕,乃捐俸遣丁至山东买取茧种,访觅蚕师,广为教导,期年有成,至今利赖。”所织是谓“陈公绸”。这刘陈2公,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1副埋头为儿女谋福的忠厚父母形象?
可是,官民之间与真的亲子之间的关系,却是有本质区别的。亲子之间有天然的、无法割裂的血缘联系,而官民之间的联系是“人为”的:直接来看,官是皇帝老儿给民派来的,稍远1点说,中国古代的官都是统治阶层所种武力之树结的1粒果实。这样的关系自然是可以割裂的。正因如此,官们背上背着皇帝老儿,背后靠着武力那棵大树,其实想视民如子便视民如子,不想视民如子,便完全可视民为钱袋或者羔羊。《巢林笔谈》卷4《见利忘害》篇的内容,可作为官民与亲子关系之大异的极好佐证:“乾隆2109年,诸暨令黄汝亮之重征,5101年平阳令黄梅之苛敛,俱因其子素预公事,见利忘害,以致身干重辟,子亦罹刑。”看看,官与子1起“见利忘害”,所“重征”、“苛敛”之对象,当然是民了。
民贼,从来就没有少过。
仅《巢林笔谈》所记,顺手就可录如下两则。《县令好蝶》篇载,明朝时如皋县王姓县令“性好蝶”,断案后需要以“笞罪”处罚的被告,只要“输蝶”给他,就可以免除处罚。原告岂不气结?《官僚疾赈》篇载,雍正10年秋,大概是台风侵袭,“沿海居民漂没无算”,灾民跑到城市,“或聚于书院门外,枕藉而死者1089”,“好义之士稍稍赈施”,不料却“拂长官意”。官们认为,灾民死了“与官无累”,“赈施”却让灾民“久羁”城里,使官受累。这种官,哪里还有人性?
清张集馨在不少地方担任过各种地方官,所著《道咸宦海见录》,记下的民贼“事迹”更为详尽,有的真是闻所未闻。民向官交粮纳税,正额之外,例有浮收;甘肃等省有所谓“仓粮出陈易新”的`名目,仓中陈粮“本不干洁”,地方官却“刑驱势迫,勒令具领”,领的时候已在计量上克扣,还要在陈粮中“搀杂秕稗丑粮”,等到收获后,民们就得“加息还仓”,“往往2石新粮,不足交1石旧谷”;4川则有所谓“放炮”的敛财办法,即 “官将去任,减价勒税,名曰放炮”,新官到任也“放炮”,“名曰倒炮”,甚至任内故意放出谣言说将去任,也要“放炮”,美其名曰“太平炮”,放“炮”所得税款则绝大部分都被私吞。横征暴敛到了什么程度啊!而当民们缴不起税捐租谷,还不清债务时,往往被诬为抗粮、抗捐、抗税、赖债的刁民,逮捕拷打。稍有反抗,则横加匪盗等罪名,滥施酷刑。4川官府设有1种所谓“卡房”,“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10人”,证人“亦拘禁其中”,“ 每日给稀糜1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12千人”。成绵资道徐有壬“不到半年,滥杀810余人,有的被重责23千小板,然后行刑”,此人后来还升为江苏巡抚;4川按察使刘喜海“凡州县解来匪犯,或先责4百小板,然后讯供,或带至城隍庙,令犯人跪于神前揲1筊,如系阳筊则免死, 如系阴筊则在神前责毙,或头浆迸出,或肢体断折”,有的“装入笼内,断其水食,1日而毙”,有的甚至“用镬煮之”。这些官与魔鬼还有什么区别?
及至翻至《巢林笔谈》之《民佣石瑶臣》篇,着实愣了好大1会。“石尝自记曰:‘吏而良,民父母也;其不良,则民贼也。父母吾不能,民贼吾不敢,吾其为民佣乎?’故自号曰‘民佣’。”篇中没有怎么记录石的事迹,只说他长期在江西当县官,“道光朝循吏也”,有1年大约江西出现灾荒,官们赈灾“钱粟未办”,饥民聚集呼赈“声震巡抚署屋宇”,“大吏不知所为”,“急檄石令”,“石至,而万众皆迎伏跪拜”,“愿听处置”,“是赈也得缓而无变”。从中可以看出这石某在民众中威望很高。可是可是,他怎么会想出自己是个“民佣”,或者要作个“民佣”呢?佣,那可是下人。他1个高高在上的官,怎么可能是佣?虽然他吃的喝的穿的用的,确实是民们提供的,可民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雇过他?佣怎么又能够自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