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行为与其他相关商业行为的区别论文【优质3篇】

搭售行为与其他相关商业行为的区别论文 篇一

搭售行为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通过附加销售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来增加销售额的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其他相关商业行为存在着一些区别,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搭售行为与交叉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销售目的上的不同。搭售行为的目的是通过增加附加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来提高销售额,从而增加利润。而交叉销售行为的目的是通过销售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搭售行为更加侧重于商家的利益,而交叉销售行为则更加侧重于消费者的需求。

其次,搭售行为与捆绑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销售方式上的不同。搭售行为是通过附加销售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来增加销售额,而捆绑销售行为是将多个商品或服务打包销售,以提升销售额和市场份额。搭售行为更加注重单个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捆绑销售行为则更加注重整体销售策略。

再次,搭售行为与推荐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销售方式上的不同。搭售行为是商家通过主动推荐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来增加销售额,而推荐销售行为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被商家推荐购买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搭售行为更加依赖商家的主动性,而推荐销售行为则更加依赖消费者的需求和选择。

最后,搭售行为与附加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销售策略上的不同。搭售行为是商家通过增加附加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来提高销售额,而附加销售行为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主动推荐消费者购买相关的附加商品或服务。搭售行为更加注重销售额的增加,而附加销售行为则更加注重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搭售行为与其他相关商业行为存在着一些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商家和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决策和选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商家可以通过合理的搭售策略来增加销售额,提高利润。而消费者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选择来判断搭售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购物需求。

搭售行为与其他相关商业行为的区别论文 篇三

搭售行为与其他相关商业行为的区别论文

  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愈加繁荣。搭售,这种最初被视为商业习惯的经济行为,因其慢慢产生了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脱离了传统交易习惯的范畴,开始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中国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

  [关键词]搭售行为;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一、搭售行为的分类

  搭售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有许多学者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对其做出为不同的分类方式。以下介绍几种比较普遍的分类方式:

  第一种,以明示和默示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搭售行为分为显性搭售与隐性搭售。这种分类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上的分类方式。因为它是以明示和默示作为划分标准,所以在实际中很容易通过字面表述来进行判断。

  第二种,以形式和实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搭售行为分为合约型搭售与事实型搭售。合约型搭售是指明确以合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搭售。事实型搭售是在虽无合约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事实仍可推定搭售存在的搭售。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事实型搭售行为,因此,从形式和实质角度对搭售行为进行分类,对判断搭售行为合法性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种,由于现实中的搭售行为不能被前面的分类方式所包括,针对这种复杂性,有学者提出了封闭式搭售与开放式搭售的分类方式。

  二、搭售行为与捆绑销售的区别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商家的.多种促销方式,例如,饼干买三赠一、牛奶买一箱送一袋、洗发水和护发水包装在一起同时出售、在购买商品价钱达到一定数额后可以添几元钱换购其他商品等等。那么,如何理解这些促销活动?这些活动是否都属于搭售行为?是否都应该在法律规定中予以制止?在此,有必要理清另一种与搭售行为近似的商业行为——捆绑销售。

  认为捆绑销售与搭售行为是不同销售行为的学者主要理由为:第一,捆绑销售的产品之间的组合比例与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之间的组合比例是不同的。在搭售行为中,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之间的比例是按照卖方最佳利益做出的,一般是一个固定的比例,而捆绑销售则不是。第二,捆绑销售的产品之间往往具有互补关系,而搭售与被搭售产品之间不一定具有互补关系。第三,两件产品在组合销售与分开销售两种情况的价格是不同的。捆绑销售产品的价格要比产品分开销售的价格要低,而搭售产品的目的则在于提高市场的占有率。第四,两种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消费利益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捆绑销售的产品时,是为获取更为优惠的价格自愿购买的,而搭售行为却是一种强迫购买者购买的行为。笔者认为,评判的依据应以消费者是否自愿为前提,同时是否最终真正获益为标准。

  三、搭售行为与赠予商品行为的区别

  区分搭售行为与赠予商品行为相对容易,即以确认赠品是否需要支付相应对价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支付对价的是搭售,不需要支付对价的是赠予行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以赠品的名义搭售商品的商业行为。对于这种商业行为是否为搭售行为的判断较为困难。一般来讲,出售一件商品附带赠品时,如果其商品的售价高于本身产品的正常价格,则超出的价格应视为赠品的对价,此时的赠予商品行为实为搭售行为。

  四、搭售行为与全线逼销的区

  全线逼销,是指卖方(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要求买方必须购买其不同生产线的全部产品,借以实现规模效应,以此来增加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全线逼销与搭售行为在一定程度都具有强迫买方交易的性质,但是它们还是具有不同特征的两种不同的商业行为,其主要区别体现在:第一,有无限制竞争性不同。搭售行为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而全线逼销仅要求买方购买卖方不同生产线的全部产品,对于是否可以购买其他生产商的同类产品没有要求,因此,全线逼销不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第二,强制购买商品数量不同。不同的搭售行为主体,其强制买方购买第二种商品的数量因其情况的差别会有所不同,而全线逼销在卖强迫买方购买商品的数量方面是不变的,即由其生产的所有系列产品。

  五、搭售的具体表现及危害

  搭售行为的通常表现是发生在买卖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者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此外,搭售行为还经常通过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地区、限定转售价格以及独家经销限制等形式表现出来。

  搭售行为之所以要受到规制,是因为其对市场竞争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带来危害。比如它会影响市场上竞争对手们的公平竞争,会阻碍新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会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等。可见,搭售行为一方面影响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竞争,侵害了自由竞争状态;另一方面则压抑或减缩交易相对人的自由,迫使其违背意愿进行交易,而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上能否自由且自主地从事交易,乃是竞争机制的重要基础。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都对搭售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1]李晗.基于经济学的视角对搭售行为合法性的研究[j].海南金融,2008,(7).

  [2]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王健.搭售法律问题研究——兼评美国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j].法学评论,2003.

  [4]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郑昱.知识产权搭售许可的反垄断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从论,2007.

  [作者简介]张楠楠(1987—),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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