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程序
精神病鉴定程序
精神病鉴定程序神鉴定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
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宣告申请。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指定监护人。在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并非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只在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时法院才能指定监护人。
撤销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原判决撤销前,被宣告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当然也就不能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但监护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销申请权,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发,法律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开了“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