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供货合同(优质4篇)
超市供货合同 篇一
超市供货合同是指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协议,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应链的顺畅运作。下面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重要条款以及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
超市供货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签订日期等。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超市和供应商,他们在合同中应明确自己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供应商将向超市提供何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超市将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或费用等。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应包括供货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合同生效的标志,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保留合同的原件。
二、合同的重要条款
超市供货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包括供货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供货的品种应明确规定超市需要从供应商处采购的商品种类,以确保超市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供货的数量应根据超市的销售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定,以避免供应过剩或供应不足的情况发生。质量标准是保证商品质量的基础,合同中应明确商品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价格是供货合同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单价和总价。交货方式是指供应商将商品送达超市的方式,可以是自提、配送或邮寄等。付款方式是指超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支付等。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后果和赔偿方式。
三、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超市供货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应按时供货、保质保量,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超市应按时支付货款,并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进行及时的验收和反馈。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是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进行结算,处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并解除合同关系。
总之,超市供货合同是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协议,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应链的顺畅运作。合同的基本要素、重要条款以及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等方面都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注重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建立互信和长期合作的关系。
超市供货合同 篇三
。此合
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资料共享平台
超市供货合同 篇四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通关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帐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帐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新连锁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处理
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