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处理【实用3篇】
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处理 篇一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递交诉讼请求后,有时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原先的诉讼请求。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审理前可以随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庭审理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就受到了时限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审理前可以随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一审法庭审理后,如当事人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经过法庭的允许。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法庭决定是否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然而,即使法庭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也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第一次审理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开庭后十日内提出;对于第一次开庭后的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开庭后十日内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这种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和效率。一旦法庭审理阶段过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甚至会导致诉讼程序的长期化。因此,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审理后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快提出申请,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然而,对于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我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毕竟,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料的。因此,在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逾期申请。
总之,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处理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审法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一审法庭审理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法庭的允许,并且有时限限制。对于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处理 篇三
关于逾期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处理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增加或者变更。然而,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的很少,在司法实践中,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时限上来完善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的规范。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法理分析
(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0000元。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二)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的'必要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因此,从时限上来完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对抗。但由于指定期间的随意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来限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2、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当事人无期限地一次又一次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应诉,对于某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还必须给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使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再拖延。既影响了对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增加讼累,又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安排,使有限资源得不到合理发挥,更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很多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断地变更、增加诉讼请求造成的。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3、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是严肃执法的要求。诉是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起点。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是不能随意增加或变更的。如当事人随意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既不严肃,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又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程序。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那就必须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进行严格规范。
4、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可以倡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安定原则。诉讼,虽然是为了解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论,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应在民事诉讼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因此,必
须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二、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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