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 -工程(推荐3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 -工程 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质量问题、进度延误、支付问题等。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
在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则,即按照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本原则进行划分;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管辖原则。
根据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地点通常是项目所在地,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能够更好地掌握当地法律环境和行业背景,更有利于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也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特定的法院进行诉讼。这种约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双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快地解决问题,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很多纠纷都与特定地点和具体的工程项目有关,因此仅仅按照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本原则进行管辖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管辖原则也可能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异议,从而导致进一步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机构,遵守合同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 -工程 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的情况。在解决这些纠纷时,管辖权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则,即按照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本原则进行划分;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管辖原则。
根据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地点通常是项目所在地,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能够更好地掌握当地法律环境和行业背景,更有利于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也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特定的法院进行诉讼。这种约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双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快地解决问题,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很多纠纷都与特定地点和具体的工程项目有关,因此仅仅按照被告住所或者被告经营地所在地的基本原则进行管辖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管辖原则也可能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异议,从而导致进一步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机构,遵守合同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监管,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 -工程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
网友提问:我父亲是做工程的,现在又一些工程上面的纠纷,请问不知道怎么解决呢?
回答:
为正确、及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
。第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
(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的;
(四)至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
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管辖》()。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承包方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按等外标准取费。
按上述结算方法计算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的差值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分担。
第四条 承包方垫资施工的,发包方应按约定向承包方返还垫资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取得与承接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应认定合同有效。
第六条发包方以排挤其他投标人为目的,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一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