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应倡导“盲人摸象”【最新3篇】
法学研究应倡导“盲人摸象” 篇一
在法学研究领域,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有些人认为应该追求全面深入的研究,而有些人则主张从整体中抽象出一般规律。然而,我认为法学研究应该倡导“盲人摸象”的方法。
“盲人摸象”这个比喻来自于中国的古代寓言故事,故事中描述了几个盲人摸象,每个人只能触摸到大象的一部分,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个比喻告诉我们,一个人无法凭借个人的经验和观察得出完整的真理,而只能得出片面的结论。同样地,法学研究也需要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分析问题,才能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
在实践中,法律问题往往是复杂而多样的,没有简单的答案。因此,我们需要借鉴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而“盲人摸象”方法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观察和分析问题,以便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比如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来分析法律问题。这样可以避免陷入法学研究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从而得到更加全面的视角。例如,在研究刑事法律问题时,我们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犯罪的经济动机和效果,从心理学的角度去探讨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综合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
其次,我们还可以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以便对法律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往往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研究水平。例如,在研究民事法律问题时,我们可以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制度和实践,从中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和经验。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和期望,以便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改革和社会进步。法学研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学术界的讨论和争论,而应该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只有将研究成果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学研究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总之,法学研究应该倡导“盲人摸象”的方法,即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去观察和分析问题,以便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通过借鉴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关注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改革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法学研究应倡导“盲人摸象” 篇三
法学研究应倡导“盲人摸象”
“盲人摸象”是一则老掉牙的佛经寓言,《汉语成语词典》解释道:几个盲人摸大象,摸着腿的说大象像根柱子;摸着身躯的说大象像堵墙;摸着尾巴的则说大象像条蛇,相互争论不休。宋代道原《景德传灯录》据此有云:“众盲摸象,各说异端”。后人用来比喻仅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的经验,就以偏代全,妄加揣测。千百年来,国人对“盲人摸象”定义“以偏代全、妄加揣测”似乎从来以为天经地义的,竟无人对此“各说异端”,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以笔者愚见,“盲人摸象”正是人们以自己的体验、从自己的视角,对事物作出一种自己分析判断的方法,这种分析虽不失片面,但绝对是一个人真实的看法和观点。须知,没有片面,就不会有全面,盲人把象的一部分当成象的整体诚然是片面的,但由于每一次片面都发现了象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又是以前所没有接触到所发现的,这就是对事物新的认识、新的观点,当所有的盲人把象的每一部分组合起来,就发现了一只大象的整体,亦即全面的东西。
片面的东西往往是深刻的,因为这种片面只及一点不及其余,而这一点恰恰是以往所谓全面的东西中所未容纳的,譬如说,孟德斯鸠之“摸”寻法意,是片面的,但绝对是深刻的;贝卡里亚之“摸”建公理,是片面的,但绝对是深刻的;黑格尔之“摸
”求理性,是片面的,但绝对是深刻的等等,在人类思想史上,正是这一点点片面才构成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深刻的片面其实总是要突破平庸的全面的,在旧的全面面前,它是显得多么的叛逆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当片面与我们无缘之时,深刻也就离我们远去了。《红楼梦》作者曹雪芹说过:“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对于“摸象”的`“盲人”来说,又有多少人能“解其中味”?以我们现代刑法理论研究为例,似乎正在以一种全面折衷与调和的形式出现:汲取古典学派和实证派之所长,形成所谓的综合理论,如所谓二元论的理论: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罪刑关系二元论等等。诚然,在我们身边,亦不乏甘于“盲人摸象”的,著名的法学博导何家弘,就长年累月坚持“摸象”不止,只及一点不及其余,于是便有了今天的集律、法、文之大成。但纵观今日中国整个法学研究领域,不难发现,仍有太多的地方只是限于对貌似公允、全面的东西敞开门户,而对一个个看似浅陋、片面的“摸象”之“各说异端”拒之千里。法学研究既需要理论家,也需要实践者,做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学“盲人摸象”者,是必要的、亦是有所作为的。因为惟有成千上万个“盲人摸象”,才能构建起整个中国法律“大象”的丰碑。然而,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的人长期以来要嘲讽片面而热衷于全面呢?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的法学“盲人”们无“摸象”之缘、无“各说异端”呢?粗究起来,笔者以为:
一、中国法律传统权利精神的贫瘠,使得法学研究者天生的神经衰弱,“摸象”不足,“惧象”有余。
中国的传统法律是离不开统治者、离不开国家、离不开用刑法手段处理民事关系的。在古代文献中,只有刑、法、律互训,如《尔雅·释诂》云:“刑,法也”,“律,法也”;《说文》道:“法,刑也”;《唐律疏议·句例》则说:“法,亦律也”,三者的核心都是刑,而无权利、正义于其中。古代的这种法,源于君主的意志,从属于专横的权力,以刑为标志,一方面既窒息了国人的人性,另一方面又窒息了从事法律研究者的思想,于是,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最成熟、最全面的表现往往不是法律常识和条文法律,而是孔孟的“仁学攻心术”、“德治”、“仁学”的“无法之法,乃为至法”,除此之外,“非先王之法言不敢言”。至于有人胆敢“盲人摸象”,指出它是“法自君出”,旨在统制臣民,则是万万不可的。因为在统治者眼里,正是这种防范、镇压臣民“犯上作乱”的法才是最全面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根本大法,其余的统统不过是“各说异端”,除非你不想活命,否则,是谁也不敢“盲人摸象”而“妄加揣测”的。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排外思想,使得法学研究者天生的自欺欺人,“毁象”有余,“摸象”不足。
就在中国传统法律以人治和专制为核心且代代相传之时,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当地就有了其内容涉及各城邦各个时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如条约、契约、法院判决等建立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先进法律,即便是以今天的目光来看,其仍不失为民主国家的法律观,是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国家相继步入“启蒙时代”,展开了民主与贵族特权的较量、公正与暴政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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