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优质3篇)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下面,我们将以某地的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
该案件的当事人是李某和张某。李某是一位村民,拥有一块农村土地。而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希望租用李某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双方通过朋友的介绍,达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某却发现张某并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的耕种和管理,而是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人。李某认为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便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张某则认为他有权将土地转租,他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农业生产计划,并且他也按时交纳了租金。
双方对合同的解释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而未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转租。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土地。
这起案件的解决,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约束力和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李某依法通过法院解决了与张某的纠纷,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和规范:
首先,加强合同的约定。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土地利用方式等。特别是对于是否可以转租以及转租的条件和限制,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双方对合同解释产生分歧。
其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同时,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篇三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
薛海金于2009年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
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郇封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海金,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海金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郇封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郇封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海金饲养的种狐已由郇封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海金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海金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海金的诉讼请求。
薛海金辩称:其与郇封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郇封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郇封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郇封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海金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785万元。
郇封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限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时,服从规划。但若发包人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了养狐场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故郇封村委会在此情况下是有权解除双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该项解除权,反而在未与薛海金对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经薛海金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即擅自将养狐场拆迁,造成养殖狐狸遭受严重损失,故郇封村委会应赔偿薛海金损失。
被拆迁养殖户属弱势群体,因被暴-力拆迁,利益受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虽拆迁行为系为发展而实施,利于稳定大局,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丧失换取暂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