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令畅通,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山西某某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乡镇办国土资源站的政务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局成立政务督查领导组,组长由“秘书工作”担任,副组长由“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担任,成员有“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副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政务督查员由局办公室和执法监察股抽调人员组成。
第五条 政务督查人员具有对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权、建议奖惩权。
第六条 各股室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督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督促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局领导批办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局党支部、局委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包括立项、下达任务、督促查办、督查专报、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
第九条 立项。凡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都要由督查办公室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办理要求等内容,送局长审批。
第十条 下达任务。根据立项要求,督查办公室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将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承办人。
第十一条 督促查办。督查工作任务下达后,督查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按期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督查专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或局各股室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后,要交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以督查专报形式上报督查办公室。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要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
,承办人在上报督查结果的同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