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职业技能鉴定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2012年以来,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民政部门、鉴定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着眼于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提升民政为民水平,促进广大一线民政职工岗位成才,为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扎扎实实开展了大量工作,逐步建立起了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为实施鉴定奠定了坚实基矗
一是制定国家职业标准,使培训鉴定有据可依。职业标准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关键。2006年3月,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共同发布实施(劳社厅发〔2006〕8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对上述工作做出规范,成为有史以来民政行业的第一批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12月,又制定发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进一步充实了民政特有职业标准体系。
二是组织开发培训教材和光盘,使培训鉴定内容逐步规范。全套教材共8本,总字数约300万,已于2006年12月正式出版发行。实操培训光盘也将在近期制作完成。教材的编写完成,使考评人员培训、鉴定师资培训、鉴定培训有章可循,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矗
三是开发鉴定题库,保证技能鉴定科学公正。组织有关专家完成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分库”的开发建设工作。建成的题库有近20000道题,可以按照鉴定要求,实现计算机的随机组卷,从而改变以往鉴定考核命题标准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四是建成技能鉴定站,为鉴定工作提供组织依托。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目前,我们已在北京、重庆、湖北、贵州、安徽、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湖南、江苏等18个省(区、市)建立起41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承担具体鉴定任务的组织机构。
五是加强基地建设,规范鉴定培训活动。为有效利用民政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管理,我们按照“考培分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提出了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目前全国已有38家单位报备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近期,我们拟公布第一批次共23家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六是培训认证考评人员和培训师资,为培训鉴定工作储备人才队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师资和考务人员肩负着鉴定、培训的重任,是一支关键而特殊的队伍。近两年,我们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已有300余人通过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资格,培训师资近200人次。这次会议结束后,我们还将安排考务人员培训
。七是制定制度办法,规范鉴定工作。研究制定了《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等十余个规章制度,对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及有关的工作程序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以保证鉴定工作从一开始就步入正轨、良性运转。
八是研究出台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起草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2008年上半年将在全国普遍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并轨,较好地指导和推动了地方积极开展工作。
九是开展新职业论证,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对“殡葬礼仪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婚介师”、“婚庆礼仪师”、“灾害信息员”、“骨灰管-理-员”、“福利彩票销售员” 、“助听器验配师”、“助听器制作师”、“人工耳蜗调试师”等10个新职业进行了申请论证。经积极努力,“孤残儿童护理员”、“灾害信息员”、“ 婚介师”、“助听器制作师”、“人工耳蜗调试师”等5个新职业已顺利通过论证并发布,“福利彩票销售员”、“婚庆礼仪师”等2个新职业还在进一步论证中。
十是积极稳妥,开展鉴定试点工作。2012年12月,我们在江苏省开展了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共7个民政特有职业的鉴定试点。鉴定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和综合评审三部分,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江苏省假肢、殡葬行业的近百名一线从业者参加了鉴定。鉴定试点工作准备充分,组织周严,程序合法、公开,结果公平、公正,取得了圆满成功,积累了宝贵经验。
总之,上述大量艰苦细致的准备性工作的完成,为在全国启动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作了充分的准备和铺垫,为今年大力推进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