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实用3篇】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 篇一
尊敬的XX公司人事部:
您好!首先感谢贵公司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关注,并对此给予了积极的回复。经过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应纳入工龄计算;2)合同续签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不应中断;3)合同解除后重新签订合同的工作时间应重新计算;4)合同解除后重新雇佣的工作时间应作为新的工龄计算。
其次,为了更准确地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我们建议贵公司建立一个完善的工龄计算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工龄计算的规则,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龄计算的起算日期和计算方法。同时,建议贵公司在人事管理系统中设立专门的工龄计算模块,用于记录和计算每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
此外,对于曾经解除合同后重新签订合同的职工,我们建议贵公司进行细致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向职工提供填写工作经历表格的机会,要求他们详细列出曾经的工作时间和合同解除的原因。同时,可以参考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以确保工龄计算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们还建议贵公司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上与工会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可以向贵公司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龄计算中的争议和困难。通过与工会的合作,可以达到共同维护劳动合同制职工权益的目的。
总之,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是一个关乎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需要贵公司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我们相信,在贵公司的积极努力下,这一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保障。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此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礼敬!
XXX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研究小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 篇二
尊敬的XX公司人事部:
您好!首先感谢贵公司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关注,并对此给予了积极的回复。经过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应纳入工龄计算;2)合同续签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不应中断;3)合同解除后重新签订合同的工龄应作为新的工龄计算。基于这些原则,我们建议贵公司制定一个明确的工龄计算规定,以确保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其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记录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我们建议贵公司建立一个专门的工龄计算系统或模块。这个系统可以用于记录每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入职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续签日期等关键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自动计算工龄。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工龄计算的效率,还可以减少人为错误和争议的发生。
此外,我们还建议贵公司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上与工会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可以向贵公司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龄计算中的争议和困难。通过与工会的合作,可以达到共同维护劳动合同制职工权益的目的。
最后,我们建议贵公司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查。通过定期的检查,可以发现和纠正工龄计算中的问题和错误,确保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可以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工龄计算争议,维护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是一个关乎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需要贵公司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我们相信,在贵公司的积极努力下,这一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保障。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此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礼敬!
XXX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研究小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 篇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
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