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论文【优秀3篇】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论文 篇一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雇主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从中获得报酬。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劳务用工单位完成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
针对本案,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是雇佣关系。
首先,根据雇佣关系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存在支付工资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关系。在本案中,雇主根据劳动合同向被告支付工资,并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设备。这表明被告是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的。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以获取报酬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为了获得工资而接受了雇主的工作安排,完成了工作任务。这进一步证明了本案是雇佣关系。
最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有指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在本案中,雇主对被告进行了工作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了监督和管理。这再次证明了本案是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可以判定为雇佣关系。雇主与被告之间存在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的关系,被告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获得工资报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论文 篇二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人承担了更多的独立责任和风险。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劳务用工单位完成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的劳动关系。
针对本案,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是劳务关系。
首先,根据劳务关系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劳务用工单位完成工作,并支付工资。在本案中,被告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雇主单位工作的,而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告的。这表明被告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下完成工作的。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有劳务派遣协议,并根据协议将被告派遣到雇主单位工作。这进一步证明了本案是劳务关系。
最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管理和指导的权力。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告进行了工作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了监督和管理。这再次证明了本案是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可以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将被告派遣到雇主单位工作,并支付工资。被告在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下完成工作,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论文 篇三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或劳务关系?论文
案情:
>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双村粮管所在1987年建所时因占用了原告周能苟所在的村小组的土地,同年3月9日,原告与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关于粮油搬运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村小组的村民承担被告的一切粮油包装及搬运工作,以解决部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被告按上级规定的价格给予报酬;该合同还规定村小组一方应保证随叫随到,满足被告的搬运要求。在每次具体搬运中,被告需要人搬运就到村小组通知,村民自发组织搬运工作,人员每次各不相同,搬运费即时清结。 2002年9月3日,原告周吝苟和其他7名村民到被告的六号仓库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上车工作。原告在扛着粮包经过跳板上车时,从跳板上跌落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诊断为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并神经挫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01.3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5323.26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 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的粮食进行打包并搬运是在被告的安排下进行的,被告按劳付酬,原告在搬运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佣方的被告应承但全部赔偿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及其他村民是自主的为被告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工作,被告只按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原告应对自己的劳动行为承担风险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
>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应适用公平原则。原告在搬运过程中,因意外跌伤,其本人没有过错; 被告在原告的跌伤中也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7101.30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补助费10000元比较合法。
评析 > > > >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
>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三者的区别从以下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第二个层面是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从上可以看出劳务关系是界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中,1、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之间如何分工、装载车辆如何停放、上车的跳板如何放置,均由其自己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2、 本案原告及其他7
名村民按照被告的要求,自己组织人力并完成打包和上车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主要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和培训,只要是健壮的村民,谁都可以参加被告的搬运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主要是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3、 本案中,原告和其他村民的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其自己决定, 被告并未对其行使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