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402【实用3篇】
合同法402 篇一:合同法中的第402条解读
合同法402条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法条之一,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40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违约的责任。根据该法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当事人违约的形式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不履行等。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402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论是在民事合同还是在经济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都会受到该法条的制约。例如,在购房合同中,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如果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此,合同法402条对于维护合同双方权益、保障合同约定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法402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根据该法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用以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在实际应用中非常常见,可以有效地增加当事人的履约意识,降低违约风险。
总之,合同法402条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法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违约的责任问题。合同法402条的适用范围广泛,不论是在民事合同还是在经济合同中都会被引用。该法条的内容包括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促进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402 篇三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
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大陆法系有关代理的规定,一般是在民法总则中作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合同产生行纪关系。属于大陆法系的有的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在民法的债编中对行纪合同作出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直接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并按照行纪合同解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但不能适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英美法系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因外贸经营权以及其他原因,也出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兼顾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
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合同法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