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论文(推荐3篇)

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论文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当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或不满时,双方可能会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方式来进行。协商解除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雇员工。在选择解除方式时,原告和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其次,要考虑劳动关系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原告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需要考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后果。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原告和用人单位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原告来说,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导致失业和经济压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面临重新招聘和培训新员工的压力。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后果,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双方应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并充分考虑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解除后的后果。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保护双方的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论文 篇二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当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或不满时,双方可能会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经济困难、业务调整、员工违法行为等原因。原告和用人单位应该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并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要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方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经过程序上的合法合规。双方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要考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原告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待遇。

综上所述,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双方应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并充分考虑解除的原因、程序和方式,以及解除后的补偿和待遇。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保护双方的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论文 篇三

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论文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原是原宣城县杨泗商店的工人,1987年9月调入某工业品公司,先后从事售货员、保卫等工作,1993年被单位安排到精品商店工作,1994年底停薪留职从事家电经营。1996年9月2日,某工业品公司下发宣宁司发字(96)第024号《关于宋某某等同志办理停薪留职的通知》文件,内容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今年5月份以来,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停薪留职人员有关手续,多数职工已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但至今仍有少数人员虽经多次通知仍未来公司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现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请下列人员:宋某某、……樊某必须在本月15日以前来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该份文件某工业品公司送达给了原告,原告在文件背面签收。此后,原告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期限到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某工业品公司也没有对原告不前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下发除名或辞职通知书给原告。

1995年12月23日某工业品公司行文《关于要求出售职工住宅的报告》给地直房改办,要求对公司47套职工宿舍按行办(95)41号、(95)92号文件出售。1995年10月23日地直房改办公室批复,同意某工业品公司按规定出售。某工业品公司开始对公有住房进行面积测量,并委托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评估,根据行办(95)41号、(95)92号文件规定计算房款。1998年7月10日原告樊某申请购房,某工业品公司在职工意见栏内签署“同意,该同志从79年参加工作”,双方签定了房改契证字(98)第4116号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某工业品公司是1995年设立的零售、批发商业企业。2002年12月14日该公司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由被告(即某工业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该公司,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对职工进行安置。被告于2003年元月4日公告了某工业品公司职工名单,原告不在之列,于是原告找被告,被告告知原告,你于1996年已自动离职,双方早已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3月1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劳仲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1996年10月起至某工业品公司)破产时,申诉人(原告)与被申诉人(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于2003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意见:

合议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原告樊某自1987年调入某工业品公司后,就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职工,接受该公司工作安排与管理,享受劳动权利,承受劳动义务,虽然与该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了事

实上的劳动关系。1996年9月2日某工业品公司向原告等人下发宣宁司字(96)第024号文件,要求必须在15日以前来办理停薪留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违反文件规定未前来办理停薪离职手续,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属于长期旷工行为,某工业品公司(宣宁商场)有权对原告除名。根据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宣城市南京市联营工业品公司应当发给原告除名通知,而该公司未向原告下发除名通知书,仅以宣宁司字(96)第024号文件认定原告已自动离职,显然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与某工业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某工业品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某工业品公司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享有对该企业财产清算、职工安置,代表破产的某工业品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原告与某工业品公司的劳动争议应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原告樊某与某工业品公司宣告破产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是,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擅自离职,单方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某工业品公司向原告樊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樊某在接到该通知后,就已明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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