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味迟到的《意见》论文(最新3篇)
品味迟到的《意见》论文 篇一
《意见》是一部由中国作家迟子建创作的长篇小说,通过对一个家庭的多代人的生活和命运的描写,展现了中国社会的变迁及其对个人命运的影响。这部小说以其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社会观察而备受赞誉。然而,尽管如此,《意见》的出版却迟迟未能实现。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意见》的迟到出版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如此重要的作品在出版方面遭遇了这么多的困难?一种解释是,该小说在内容上涉及了许多敏感的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贫富差距等。这些问题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是非常敏感的,出版方可能担心这些问题会引起社会动荡或政治纷争。另一种解释是,作者迟子建的写作风格和文学观点与传统的文学审美有所不同,这也导致了出版方的犹豫和拖延。
然而,无论是哪种解释,都无法掩盖《意见》的重要性和价值。这部小说通过对家庭生活的描写,展现了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和个人命运的起伏。它深入探讨了家庭关系、社会阶层和个人自由等问题,对于读者来说具有深刻的启示和思考价值。
《意见》的迟到出版也引发了关于文学审美和出版行业的讨论。一方面,这个案例表明了出版方在选择作品时应该更加开放和包容,不应仅仅追求商业利益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作家们要更加自由地创作,并为自己的作品争取更多的权益和宣传机会。
总之,品味迟到的《意见》论文使我们反思了中国文学界和出版行业的现状。尽管它在出版方面遭遇了困难,但它的重要性和价值无法被忽视。希望能够尽快看到《意见》的出版,让更多的读者品味其中的智慧和思考。
品味迟到的《意见》论文 篇二
《意见》是一部由中国作家迟子建创作的小说,它以其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度触及社会问题的内容而备受关注。然而,这部小说的出版却一直拖延,这引发了人们对出版行业的质疑和对文学审美的思考。
《意见》具有深刻的社会观察和文学价值。它通过对一个家庭多代人的生活和命运的描写,展现了中国社会的变迁和个人命运的起伏。作者迟子建通过其细腻的文字和生动的描写,将读者带入了那个家庭的世界,让人们对家庭关系、社会阶层和个人自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然而,《意见》的迟到出版却引发了人们对出版行业的质疑。一些人认为,出版方过于注重商业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敏感话题和与传统审美不同的作品持保守态度。这种现象可能导致了一些重要作品无法及时面世,限制了文学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另一方面,《意见》的迟到出版也引发了人们对文学审美的思考。作为一个文学作品,它的出版并不仅仅是一个商业决策,更是对文学价值和审美标准的一种认可。然而,由于不同的人对文学价值和审美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对于一个作品的出版时间和方式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
综上所述,《意见》的迟到出版引发了对出版行业和文学审美的思考。无论是对于出版方还是对于作家和读者来说,都需要更加开放和包容,以便更好地创作和传播作品。希望《意见》能够尽快面世,让更多的读者品味其中的智慧和思考。同时,也希望这个案例能够促进出版行业和文学界的发展,让更多的优秀作品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推广。
品味迟到的《意见》论文 篇三
品味迟到的《意见》论文
最近,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作出明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从而结束了服刑人员不准结婚的历史。
(一)有情人终成眷属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对这个《意见》出台有更深刻的认识。参加工作时,就曾有服刑人员向我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我们苦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满足其愿望。因为1982年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现在想想,这样的一个《细则》竟然能剥夺一个人的结婚自由,并实施了20多年。这是多么缺乏人性的规定啊——甚至有的服刑人员与未婚妻同居生子,但因为不能结婚而无可奈何。中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的美德,过去(甚至现在)有一些人坚持认为,“成人之美”中的“人”不该包括服刑人员。这无疑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这种人当然要把自己放在上等人中。疏不知,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或亲人永不触犯法律轮为阶下囚。我们真该多些换位思考,多些对同类的关怀和尊重。这样才不至于在服刑人员能否结婚,能否为服刑人员开辟“鸳鸯房”等问题上纠缠不休。
(二)倘没有《意见》怎么办
试想如果没有出台《意见》,又会怎样呢?对于服刑人员结婚问题,谁也不高兴第一个吃螃蟹,因为这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本人就曾就这个问题与人争论过,我的意见是宪法、婚姻法、监狱法均未限制服刑人员结婚,罪犯婚姻自由权不应受到剥夺。而对方却认为我书生气太浓,想法太幼稚。是啊,尽管监狱想做好事,但是民政部门同意吗?万一出了乱子谁能担得了责任呢?今年3月3日,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见国际在线网站)这个“特批”,就是特事特办的意思,终归名不正言不顺。其实,这时候我们就应该想到宪法了。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里其实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甚至是国家都无权破坏公民的婚姻自由。这里的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虽然我们嘴里常讲“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是“子法”甚至称不上法的东西却一直左右着我们
的生活。人的思想从哪里来,不是从天上来,是从实践中来。大量日常实践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还是按《细则》、《意见》之类的规定行事稳当些。然而,倘若这些规定是违宪的怎么办?这就自然涉及到必须尽早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尽早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否则,宪法的权威只能写在纸上,停在嘴上。(三)《意见》解决了其他相关问题吗
千万不要认为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已不再是问题了。例如:有了形式的结婚,是否允许实质的结婚,即结婚双方性生活的权利是否能保障;服刑人员是否有生育权;男女服刑人员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允许服刑人员征婚吗;死刑人员在执行前可否结婚等等。谁来解答这些问题,恐怕光靠出台《意见》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