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准则论文(精简3篇)

行政诉讼调解准则论文 篇一

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灵活、经济等优势。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然而,要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来指导调解的实施。

首先,行政诉讼调解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等。在行政诉讼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应平等对待,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调解过程应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调解结果应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政诉讼调解应注重实效性。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达成一致。因此,调解结果应具有实效性,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执行。调解协议应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调解结果的实施。

再次,行政诉讼调解应重视公共利益。行政诉讼调解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调解结果应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调解结果有损公共利益,应予以否决或修正。

最后,行政诉讼调解应注重保密性。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因此,调解过程应保持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调解协议也应明确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调解准则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注重实效性、公共利益和保密性。只有遵循这些准则,行政诉讼调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解决争议,达到双赢的效果。

行政诉讼调解准则论文 篇二

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行政诉讼调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一些准则来规范调解的实施。

首先,行政诉讼调解应注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平等发言,平等决策。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其次,行政诉讼调解应注重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与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再次,行政诉讼调解应注重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调解的要求,调解过程应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不公开的调解。调解结果应公开宣布,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应有权知道调解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调解应注重及时性和经济性。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因此,调解应及时进行,尽快解决争议。调解也应注重经济性,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调解准则应注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及时性和经济性。只有遵循这些准则,行政诉讼调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诉讼调解准则论文 篇三

行政诉讼调解准则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立法上,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在早期的行政法理论中,甚至被解读为不调解原则。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当时行政处罚案件占据行政案件的大部分,没有留下多少的变通途径和调解余地。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认为调解制度之所以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建立,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行政主体的公权力不可处分性,而调解的前提需要当事人具有处分权;二是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审理的结果要么是合法、要么是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没有第三种选择;三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具有优势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通过调解协议难以达到纠纷的解决。

  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统计,从1992年到2000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分别为37.5%、41.7%、44.3%、50.6%、53.9%、57.3%、49.8%、45%、37.8%,又如,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在全国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①从上述分析可知,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研究,把调解制度适当地引入行政诉讼中,为调解在立法“扶正”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调解,与民间调解关于调解机构、程序、内容、结果的随意性不同,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调解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要把握好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还应明确其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诉讼中的和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相互让步以终结诉讼,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②可见,与调解相比,和解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程序,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以求纠纷的解决。另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其效力不如调解效力。

  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诉讼调解是指行政案件中,在被告行政主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法院基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协商原则,主持双方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行为。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调解并不是普遍适用于一切行政案件中。只有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权,因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功能如今,人们对调解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特别是大多数学者和法官都建议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调解除了具有调解制度的一般功能外,还具有自己特别的`功能。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当事人的角度,在行政诉讼中一律须经过审判程序,不仅达不到解决行政纠纷的目的,而且往往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采取行政诉讼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实现纠纷的处理。

  第二,从法院的角度,行政诉讼调解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院作为中立方不仅要做到公正,而且还要注重办案效率,即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追求。行政诉讼调解通过简易的程序,在法院的引导下就可以解决纠纷。

  第三,从案件解决效力的角度,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行政纠纷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合意解决的,其案件的结果当事人愿意执行。

  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有权利必须有救济,否则权利如同虚设。在行政领域中,寻求行政诉讼是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却存在诸多的不足,救济程序复杂且单一,没有把调解引入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中,大量地变相适用调解。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意味着行政

相对人在寻求救济上有更多的途径,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高撤诉率存在的需要。之前论述过,目前行政诉讼撤诉中有大部分是在变相地适用调解,说明行政诉讼调解已在司法实践中客现存在。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有利于促进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实践中的调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再者,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颁布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但是,2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和多样化,行政诉讼制度日益显现其缺陷性,特别是加入WTO以后,随着对外交往的频繁,涉外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现行的行政诉讼无法适应新形势。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高效便捷地解决争议,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最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1.顺应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诉诸法律的行政案件有增无减,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所设想的相差甚远,如此,既无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也将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2.我国现有调解制度的可参照性。调解,作为一项解决纷争的制度,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历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从秦汉到明、清,再到民国时期,都在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发展的比较健全,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可以进行一个参照。

  3.域外经验的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综观域外各国及地区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其中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中都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例如,日本1962年实施的行政事件诉讼法没有关于和解的明文规定,但实际审理中却承认当事人和解的效力。根据统计,自1947年5月到1960年12月约13年多的时间内,以和解终结的案件数为324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约2.3%。③

  四、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展望———行政诉

  讼法修订若干建议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已经完成,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势在必行。其中,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作了大篇幅的构建建议。但是,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调解所应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及在立法中的具体规定都没有达成共识。在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进行展望,同时提出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建议。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它贯穿于行政诉讼调解的始终。除了应当遵循作为调解应有的自愿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中立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

  第一,自愿性原则。自愿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任何机关、组织或人不得强迫当事人一方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应该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所以在调解程序中应特别注意合意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包括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④

  第二,合法性原则。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事。

  第三,中立性原则。法院作为中立方,能否做到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判案,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成功与否。所以,法院在遵循法律的同时,还应做到法律的天平不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倾斜,时刻保持中立性。

  第四,程序正当性原则。如何启动行政诉讼调解程序、哪些人可以参与调解、调解应当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书的制定及执行如何进行等都是行政诉讼调解中应该规范的程序。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调解并不是适用于任何行政诉讼案件。从国外现有的立法来看,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承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但都对调解适用的范围都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⑤对此,国内学者也提出自己了的观点,有些采取概括式进行规定,如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机关是有处分行政权力的,特别是裁量性权力。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从解决争议诉讼目的看,正是由于对裁量行为,法律禁止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调解和和解的因素。⑥有些学者则把适用于行政诉讼调解的行政案件具体列举出来,包括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⑦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应把以下的行政案件政纳入行政诉讼法中:

  (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的权利。因此,这类案件中存在进行调解的可能。

  (2)非强制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非强制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信息服务等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行为有选择是否服从的权利。因此,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3)行政赔偿案件。此类案件的调解我国现有立法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

相关文章

项目管理研究生论文(实用3篇)

导语: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国家规定凡采用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经济战略性的调整与转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研究生论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一、人力资源...
论文2015-04-08
项目管理研究生论文(实用3篇)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论文(精彩3篇)

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如果说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增加利益之薪”,抄袭、剽窃无疑是窃其火、盗其薪,是对版权制度的根本违反和最严...
论文2016-05-02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论文(精彩3篇)

高师声乐教学与基础教育音乐新课标的衔接论文(优秀3篇)

关键词: 高师 声乐教学 基础教育 衔接 摘要: 通过对基础教育音乐新课标的分析,从新时期基础教育阶段音乐教师基本素质的改变和高师声乐教学对基础教育音乐新课标的衔接两方面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如何实现高师...
论文2013-07-04
高师声乐教学与基础教育音乐新课标的衔接论文(优秀3篇)

浅谈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修复技术论文(精简3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浅谈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修...
论文2012-06-03
浅谈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修复技术论文(精简3篇)

美术基础教育色彩实验课程分析论文【推荐3篇】

摘要 :美术课程是一门具备较强艺术性和张扬性的课程,色彩实验课要求学生在对美术理论知识有一定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实验的方式加深对色彩的理解和应用。对高职学校来说,色彩实验课程能够帮助学生在巩固审美能力和...
论文2011-05-06
美术基础教育色彩实验课程分析论文【推荐3篇】

生态承载力研究现状与展望【精选3篇】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生态系统的持续承载基础之上,因而开展生态承载力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生态承载力的由来及内涵发展,介绍了目前常用的生态承载力评价方法,包括自然植被净第一性生产力...
论文2017-06-04
生态承载力研究现状与展望【精选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