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诉讼,建设法治国家论文(优秀3篇)
完善行政诉讼,建设法治国家论文 篇一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完善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任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它不仅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为了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完善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应该简洁、高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注重听证、调解等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协商,以达到和解的目的。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通过设立行政诉讼监督机构,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最后,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行政诉讼的了解和认同。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为行政诉讼提供更加专业的支持和保障。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完善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完善行政诉讼,建设法治国家论文 篇二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任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首先,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通过设立行政诉讼监督机构,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应该简洁、高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注重听证、调解等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协商,以达到和解的目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质量监督,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行政诉讼的了解和认同。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为行政诉讼提供更加专业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工作,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完善行政诉讼,建设法治国家论文 篇三
完善行政诉讼,建设法治国家论文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的治国方略,因此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状态。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将从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内在关系出发,深入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对法治国家的作用、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 法治国家
一、行政诉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可以把国家分为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两种。在人治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王可以随意制定、修改法律,人民群众丝毫无人权可言。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国家逐渐成为人类的追求。这是由人治国家种种制度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其实在我国就有比较深刻的教训。1957年开始至1976年,阶级斗争盛行,党和国家从轻视法治发展到彻底抛弃法治,法律虚无主义盛行。那场浩劫,宪法名存实亡,公检法被砸烂了。大搞群众办案、群众专政,酿成了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建设的悲剧,更是法治建设的悲剧。痛定思痛,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法治建设,更在宪法中明确把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追求。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行政诉讼的建立和完善,这是由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1)制约行政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切公共权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控权论”。这种理论认为,权力需要控制,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越大,越有滥用的危险,越需要控制。这种观念首先来源于孟德斯鸠,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来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控制,特别在现代社会,行政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果不对行政权力依法控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行政诉讼就是基于这种需要的产物。
(2)保障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法治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人治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的区别。首先,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不是权利的基础。其次,权利要由权力予以保护,权利本身往往难以自保,而权力本身却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权利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其保护要依赖权力,而权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就决定了权力易于膨胀,而权利难以自保。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利易于受到权力的侵犯。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必须制约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民主程度”。 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际上也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主总是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有法治,所以法治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在我国以前和现实中,权利很难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权利总是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因此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意义更为重大。
二、行政诉讼在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建立起,促进了人民法治观念的强化,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使我国的行政法治化向前迈进了一步。具体说,有以下作用:
(1)行政诉讼有
利于宪政的实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基础,它的原则规定需要通过建立各种具体法律制度而得以实施。行政诉讼的建立,一方面是以宪法[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