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精彩3篇)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篇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物业服务在辽宁省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和顺利进行,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详细介绍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首先,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服务期限等。物业管理范围指的是该物业服务合同所涉及的具体区域,例如小区、商业综合体或办公楼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方面的服务。费用标准是指业主需要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修费、能耗费等。服务期限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
其次,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还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如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等。双方应互相尊重、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好物业管理的秩序和环境。
最后,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还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合同的解除通常分为提前解除和违约解除两种情况。提前解除需要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对方,违约解除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合同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应注重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风险。
总之,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范和保护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遵守合同的规定,双方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辽宁省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篇三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
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