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合同范本(实用6篇)
合作研发合同范本 篇一
合作研发合同
本合作研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并遵守:
甲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和乙方在技术研发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双方希望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并达成以下协议:
1. 项目描述:
1.1 甲方和乙方将合作开展研发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和目标由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1.2 项目期限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贡献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源和资金支持,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2 乙方负责根据项目要求进行研发工作,并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2.3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并共同努力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 知识产权:
3.1 甲方和乙方在合作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3.2 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商议将知识产权进行分配或共享。
3.3 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4. 保密条款:
4.1 双方同意在合作研发期间和合同终止后继续保守项目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项目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
5. 担保和赔偿:
5.1 甲方和乙方均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2 甲方和乙方应互相保障对方免受因违反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诉讼或损失。
6. 合同解除: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合同解除后,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未完成的项目和相关事宜。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8.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8.3 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解释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合作研发合同范本 篇二
合作研发合同
本合作研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并遵守:
甲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和乙方在技术研发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双方希望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并达成以下协议:
1. 项目描述:
1.1 甲方和乙方将合作开展研发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和目标由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1.2 项目期限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贡献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源和资金支持,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2 乙方负责根据项目要求进行研发工作,并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2.3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并共同努力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 知识产权:
3.1 甲方和乙方在合作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3.2 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商议将知识产权进行分配或共享。
3.3 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4. 保密条款:
4.1 双方同意在合作研发期间和合同终止后继续保守项目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项目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
5. 担保和赔偿:
5.1 甲方和乙方均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2 甲方和乙方应互相保障对方免受因违反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诉讼或损失。
6. 合同解除: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合同解除后,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未完成的项目和相关事宜。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8.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8.3 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解释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合作研发合同范本 篇三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合作研发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
乙方:
《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中强调,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教学、生产、科研等资源整合和跨领域的合作,集中资源重点攻关,在促进创新型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同时,推进国家新材料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校企和社会双赢。
一、 合作总则
1、以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技术人才技能、促进社会就业为宗旨,双方拟逐步建立“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有效机制。
2、结合遵循市场规律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在“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校企战略合作。
3、本着整合各自优势资源,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全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框架协议条款执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合作层次的不断提升,合作的优势得到互
补,未尽之处,可另签协议补充。校企合作协议书1、共建新材料研发实验基地
在乙方成立“新材料研发实验基地”(简称研发基地),结合国家新材料产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以国内、外行业新材料的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当借助该职业技术学院的优秀师生力量,重点开展特种新材料的研发实验工作。
2、研发基地性质
研发基地为非法人机构,向甲方负责,由乙方协助甲方外围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在乙方挂牌“技术学院特种新材料研发实验基地”,重点开展特种新材料的研发实验工作。
3、研发基地的职责
发挥优势,整合资源,以国家新材料规划为指引,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研发特种新材料替代进口产品为主要任务,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化体系的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国家推行高端产品国产化战略的实施进程;高端研发,重点攻关,有前瞻性地加快新材料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据甲乙双方有资源互补优势的产学研项目,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科研经费并用于研发项目的开发。
3、研发基地的人员构成
研发基地人员根据研发项目的需要进行跨学院、跨地域、多学科组合。
4、研发基地的经费筹集
研发经费、实验检测设备由甲方提供,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产学研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相关支持政策,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资金申报,以补充研发基地的科研费用。
5、其他
1)甲乙双方使用各种学术会议、行业会议和有关推广资源,推荐介绍对方,以提高双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可制作“新材料研发实验基地”匾牌挂在乙方,对外表明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使用乙方工程中心焊接实训中心部分场地、板房和相应公用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甲方可根据研发实验基地的科研成果,对乙方新材料学科的发展建设、人才培养、课程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和有关信息。
2)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研究实验活动、确保甲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后,可为乙方的学生实习、实践、实验活动提供方便。乙方学生在研发基地实习期间,如参与基地的研发项目开发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对成果的贡献,适当给予经济补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录用乙方推荐的优秀专业人才。
4)合作中相关专利权、技术后续改进权、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包括与项目有关的附属品)专利申报权和所有权一律属于甲方。
5)研发基地科技成果在转化或产业化时,甲方享有转让权。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研发实验项目提供厂房、场地及相应的公用设施。
2)保证乙方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遵守相关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
3)协助甲方按照国家相关就业政策法规做好甲方需要的毕业生录用工作。
4)乙方需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甲方在研发基地的研发人员、研究实验活动及知识产权成果不受侵害。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补充合作协议。
五、安全保密
1、合作涉及到甲乙双方所有人员均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的义务。在签订协议、合同和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本条所说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采取过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合同附件、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科研内容、科研成果等。
3、本条所说的秘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中一方明示要求对方保密的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2、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签订更加具体的单项目协议或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变更、补充和修改,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变更合作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
4、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单方面原因提出中止合作,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并满足协议附件要求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后终止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未按本协议实行即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项目的损失。
八、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或授权)人: 代表(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研发合同范本 篇五
甲方(企业):成都——有限公司
乙方(学校):—— 学校
为充分发挥校企双方优势,为社会、行业、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人才培养、营销策划、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总则
1.通过甲乙双方合作,形成以社会人才市场和学生就业需要为导向,以行业、协会、企业为依托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办学机制,并使之成为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学术研究、项目开发、信息服务与技术援助的载体。
2.由甲乙双方领导、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企合作计划、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定期交流互访等工作。
3. 在甲方挂牌建立“四川旅游学校校企合作基地”,在乙方挂牌建立“乐园班”。
4.通过甲乙双方参与的、不定期的校企合作工作会议、技术经验交流、科技项目研发、在职员工继续教育、就业指导与人才招聘等方式,建立交流互访合作机制。
二、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战略合作协议书1.甲方利用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对乙方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2.甲方选择派中高层领导、技术人员担任乙方学校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参与乙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成果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合作研发合同范本 篇六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使学校培养出既有良好专业知识又有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更符合企业的人才需求,探讨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产教研结合平台,本着互相协作、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同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为了使校企合作制度规范化,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协议性质:
本协议是为了使甲、乙双方长期友好合作更加规范而订立的相互协作、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双惠”协议。
二、协议内容:
甲方为乙方建立稳定的学员培训基地;乙方为甲方长期提供教师兼职岗位和实习学生的实习场地;甲、乙方共同合作进行产品的研发和技术革新。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实习生虚心好学、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安全制度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同时遵守《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
2.负责向乙方提供实习学生人数、名单以及相关情况。负责制定实习大纲,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出实习计划,并于实习前一个月与乙方商定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3.学生实习期间,甲方实习指导老师和乙方负责学生的交接工作,包括每天上、下班学生人数的`清点,并在学生交接单上签字。
4.根据乙方的用人需要,优先向乙方推荐优秀毕业生。
5.选聘乙方有突出成绩的教师或技术人员为学院兼职教师,发给聘书,乙方受聘教师参与甲方的教育、教学、课程改革、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在聘期内参加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均可使用甲方授予的兼职职务。
6.定期选派专业教师到乙方兼职。乙方负责为甲方教师提供合适的岗位及相应的保障。
7.选派优秀骨干教师根据乙方员工岗位特点和需求,为乙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
8.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之外,向乙方提供部分场地、设备与乙方进行产品加工和研发合作。
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为甲方提供实习场地,提供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的技术资料、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并负责学生的劳动安全,妥善安排甲方实习学生实习的各项工作。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习任务和实习计划,推荐有经验的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结束前,实习生应向乙方递交实习总结、实习鉴定表等书面材料,实习期满后,乙方必须根据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供给甲方。
2.在学生实习期间,加强学生的管理教育,关心学生的生活,负责学生的安全,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并配合甲方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3.做好和甲方实习指导老师的交接工作,包括学生上下班人数的清点,并在学生交接单上签字。学生因事请假,必须要经过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的同意才能批准。
4.乙方因工作需要(如加班),为参加实习的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如就餐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并负责教师和学生的就餐和交通安全。
5.选派有突出成绩的优秀技术人员担任甲方的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必须依据与甲方签订的《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另行签订)参与甲方的教育、教学、课程改革、技术指导等工作。
6.为甲方定期选派到乙方兼职的专业教师提供合适的兼职岗位及相应的保障。
7.为甲方实训教学提供相关的产品加工项目。
8.甲、乙双方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解决乙方的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六、 争议的解决:
1.在合作中若出现问题和分歧,双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商解决。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存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国家相关机构仲裁。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要妥善处理好学生的未了工作,待一切工作都得到解决后,方能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必须承担本协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九、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若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此协议自动延长两年。
甲方代表(公章): 乙方代表(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