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优选6篇)
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 篇一
标题: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司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责任追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力量,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信力。只有通过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司法责任追究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司法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严重损害人民的权益。通过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可以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司法责任追究是促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而司法责任追究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能够推动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能。通过追究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倒逼司法人员依法行事,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提升,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
最后,司法责任追究是维护司法尊严的需要。司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司法尊严的体现。如果司法人员违法违纪,将严重损害司法尊严和司法形象。通过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可以维护司法尊严,保持司法的威信和威望。
综上所述,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尊严,为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 篇二
标题:构建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责任追究是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安排。构建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和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构建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责任追究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司法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合法性。
其次,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追究应该由多方面进行监督,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因此,应该建立起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对于司法责任追究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能力水平。
最后,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司法责任追究旨在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但同时也应该给予遵纪守法的司法人员以激励和保护。因此,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履职尽责、依法公正的司法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违纪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形成激励约束双向发力的机制。
综上所述,构建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和推动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够有效地实施司法责任追究,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 篇三
在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司法责任制的实行不可避免.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律建设有了其他国家几百年才能达到的高度,相信在党和我国法律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责任制必将完善,中国的法治建设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注释]
①许文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②[德]马克思.马克思思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
③刘武俊.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J].检察风云,2014(15).
[参考文献]
[1]许文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德]马克思.马克思思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刘武俊.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J].检察风云,2014(15).
司法责任制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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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 篇四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xxx行政处罚法》、《xxx国家赔偿法》、《xxx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
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 篇五
(一)司法去行政化.实行责任终身制,不仅仅针对审判法官,还包括对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从而使其审慎地行使自己领导权力.倡导各地法院领导将权力下放,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参和审判法官的审判活动,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审判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负连带责任.大力加强司法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司法责任的观念深入法官心中.杜绝“主审法官审,助理法官判”的情况,贯彻审判独立原则,使审判法官依据自身对案件的审理和本身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来审判案件,从而做到“审者判,判者审”.
(二)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xxx曾在主持召开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革必须有法理可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之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及时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③.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国家应该制定一套有系统、易于操作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司法官的行为,一套完整的司法责任法律体系也是公民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
(三)引进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审判前线队伍中去,从专业和道德的方面出发去考核,只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人才能被录用,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和一般公务员差别管理,省级政府直接对司法人财进行管理,注重审判员的日常教育培养,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增加其职业荣誉感,减少其贪污腐败的可能.
司法责任追究论文范文 篇六
《 浅析藏区妇女权利的问题及保障 》
一、藏区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藏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妇女,法律意识仍然十分的淡薄。据调查①,提及《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对这些都不了解,她们在生活中根本不了解自己究竟能享有那些权利,纵使她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能都没有意识到,更谈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目前存在的问题大致是:
(一)藏区妇女在婚姻上的受到的歧视。
首先是西藏实行外婚制,在父系血统②群体的婚姻被禁止。其次在传统社会,包办婚姻在上层的贵族阶层中较为普遍,婚姻大权紧紧掌握在父母或家庭长辈的手中。再次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广泛存在,而且在藏区农村情况更为严重。这里的家庭暴力还包括xxx待。
(二)藏区妇女在教育、工作上受到的歧视。
从女性的社会角色上看,藏区女性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女性的整体素质比许多先进的民族女性群体差,所以文盲半文盲人数众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工作上的歧视对女性劳动者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严重被受损。2.西藏农牧区妇女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西藏妇女由于长期受宗教信仰和传统思想的影响,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意识淡薄,在参与政治、选拔干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观念和意识明显落后。(2)藏区由于男女劳动分工不同,各个承担社会角色也不同,导致掌握社会资源和机会方面也不同、严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和早婚早育习俗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妇女难以获得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的权力。(3)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西藏妇女的整体素质还是很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低,女性文盲比例远远高于男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
法律内容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内容上有许多不适当的地方,从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总体来看,原则性规定较多,注重宣言化、纲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此外,内容过于庞杂,相互协调性不够。
二、对藏区妇女权利的保障措施
(一)藏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上的保障。
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③,现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视。
(二)藏区妇女及女童受教育权、就业权的完善。
在教育方面,国家在西藏自治区实行部分免费教育;笔者认为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的经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资,只有这样,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得到更好的宣传和执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才能落到实处。
首先,应当重视妇女的利益,体现在立法、执法、行政管理等一切社会公共领域,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西藏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其次,注意了解妇女的状况,重视妇女的经验,感受和需求,与各行业的本职工作结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再次,在妇女职工中普遍实行三个月至半年带薪休假制;对孕产期妇女职工实行四个月至一年带薪产假制,等等。社会制度在西藏的建立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改变了西藏妇女毫无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历史④。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是很重要的问题。
(三)对藏区妇女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措施。
1.藏区妇女在性别歧视问题上,《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加强对应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做细致的规定,应当给藏区女性平等就业的机会,提高藏区女性就业率。2.加强藏区继承法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保护出嫁女儿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应当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花粉中的权利,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案件中注重维护西藏妇女的的财产权利。3.对藏区妇女在婚姻生活方面,保障真正的婚姻自由旧西藏妇女的地位低下,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面也可以找到证据。
(四)从政府活动上的保障措施。
1.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的藏族妇女和其他民族妇女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据中国法律,西藏妇女与其他各族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力。
2.政府应当对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确实的帮助。家庭暴力既是社会的问题,也是人权的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有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不明晰,义务和责任设定不到位;保护惩戒手段少且明显乏力;存在重要的制度缺陷。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数民族妇女更多的帮助及关怀,给她们撑起保护伞。
注释:
①雷明光:《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在思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②父系血统又称“骨系血统”是指通过从父亲传到儿子,在从他的儿子传到他的孙子,不断地在男性亲属中往下延续的血缘家族系统。
③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依据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款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