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承储合同范本5篇(通用3篇)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5篇 篇一
标题:粮油承储合同范本之合同要素解析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粮油承储合同是指粮油生产者或经销商与仓储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通过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的权责,保障粮油的安全储存和交付。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份粮油承储合同的要素。
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一般包括粮油生产者或经销商和仓储企业。合同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或个人。
2. 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的共同目标,即确保粮油的安全储存和交付。合同目的应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权益和义务。粮油承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粮油的储存期限、储存数量、储存条件、储存费用、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4.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责。在粮油承储合同中,粮油生产者或经销商应当按时将粮油交付给仓储企业,并支付相应的储存费用;仓储企业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储存粮油,并保证粮油的安全性。
5. 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责。在粮油承储合同中,如果粮油生产者或经销商未按时交付粮油或未支付储存费用,仓储企业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6.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协商终止合同的行为。在粮油承储合同中,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总之,粮油承储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责,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5篇 篇二
标题:粮油承储合同范本之合同风险与风险防范
粮油承储合同是粮油生产者或经销商与仓储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一定的风险。下面,我们来探讨粮油承储合同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1. 储存风险:粮油的储存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温度、湿度变化导致粮油质量变化、仓储设施损坏等。为了降低储存风险,粮油承储合同中应当明确储存条件和要求,并约定仓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和赔偿责任。
2. 交付风险:粮油交付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交付过程中的损耗、交付时间的延误等。为了降低交付风险,粮油承储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时间和方式,并约定交付过程中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3. 价格风险:粮油的价格波动较大,价格风险是粮油承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降低价格风险,粮油承储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并约定价格波动的范围和补偿机制。
4. 合同风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合同的解除、违约等情况。为了降低合同风险,粮油承储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解除和违约的条件、处理方式和责任。
为了降低粮油承储合同的风险,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评估风险,合理分配风险责任,并通过约定合同条款和约定相应的保险责任来规避风险。同时,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总之,粮油承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和风险防范措施的采取来降低风险。只有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合同目标。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5篇 篇三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第一篇
第九条?粮油仓储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第二篇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第三篇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第四篇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第五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