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优选6篇】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篇一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利率
1. 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为____%。
2. 借款利率以日利率计算,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次借款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按照以下还款计划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在每次还款日前一日将还款金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甲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和逾期金额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借款本金的____%。
2. 若乙方逾期还款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条 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篇二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典当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典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财产典当给甲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典当物品
乙方将以下物品典当给甲方: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估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典当期限
本次典当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典当利率
本次典当的利率为____%。
第四条 典当费用
乙方应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支付典当费用:
1. 典当手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保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典当赎回
1. 乙方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履行赎回义务,并支付赎回款项。
2. 若乙方未按期履行赎回义务,甲方有权将典当物品以公开拍卖、协商转让或自行处置等方式变现,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典当款项及相关费用,剩余款项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典当物品的保管和保险
甲方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七条 典当合同的解除
1. 乙方有权在典当期限届满前提前赎回典当物品,支付剩余典当款项及相关费用后,本合同解除。
2. 甲方有权在乙方未履行赎回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典当物品。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典当行): 乙方(典当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篇三
【摘要】阴阳合同是社会公众对同一事项的两份内容不同合同的俗称,订立“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基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目的。而往往这种不法目的因为受法律的否定,对当事人而言,充满着风险,一旦发生效力的认定,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建设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阴阳合同’,规避政府管理,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本文重点对建筑施工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阴阳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3-01
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①。现行的《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从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作为终结的”②。我国现行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招投法》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对于“阴阳合同”效力仍然没有规定,只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一、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备案的效力
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_的行政法规《_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备案既不是审批,也不是核准,应属于存档备查。即便是对申请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也应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合同法》44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应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形下,登记备案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未进行登记的,合同应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状态而不是无效。所以,仅就备案而言,不能判定建筑施工合同“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
二、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是否违法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从该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将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纳入无效合同的范畴,可见最高院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持有谨慎的态度。
那么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订立“阴阳合同”是否因违法而无效?依据《建筑法》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已达到实质性修改《招投标法》,并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此分析,不应该认定,无论“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无效行为,而应该效力分开评价。如果“阴合同”是对“阳合同”非实质性修改,“阴阳合同”均有效;如果“阴合同”对“阳合同”实质性修改,“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但是,《招投标法》只是禁止订立“阴合同”,但没有规定“阴合同”效力问题。所以,目前只能确定“阴合同”不能确定无效。
三、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型和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型。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核心,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的效力可以从意思表示是否瑕疵来分析其效力。这里只讨论“阴合同”实质变更“阳合同”的情形,一种是“阴阳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阳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只是掩人耳目,依照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有一种,“阳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阴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主要体现在施工方完成招投标后,后续又通过非法方式,如胁迫、乘人之危,又签订一种合同。在实际履行中,“阴合同”取代了“阳合同”。对于第一种情形,依据《合同法》两份合同均是有效地合同,从《合同法》角度没有讨论的必要。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是典型的“阴阳合同”。“阳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亦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故而此种情形下“阳合同”无效。“阴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履行必将损害第三利益,故应判定无效。第三种情况下,由于“阴合同”是在招标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下而订立的合同,依照《合同法》五十四条,应认定依申请可撤销合同。
注释:
①崔建远.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②王秩.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篇四
根据《_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典当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典当金额及费用
一、甲方同意在办理完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及乙方交付该房地产给甲方后,给予乙方当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元。
二、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
第二条典当期限
一、典当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当金支付日以当票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若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发放日,则典当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当,则视为典当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办理续当,典当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第三条典当利率及综合费率
一、借款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每月‰。
二、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典当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所有债务为止。
三、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及实际用款月度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四、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1)。
1、综合费用在当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当期在5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5日计算;当期在10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当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含当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六、超期交纳利息、综合费用或超期还款的,除正常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加收违约金。
七、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产均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当物
抵押房地产类别:面积:有效证件:所有权证号码:号。土地座落:。抵押部位:全部。
当物估价金额:万元整。
抵押期限:个月(与当期相同)。
第五条担保合同
编号为号的《抵押担保合同》为当票和本合同的从属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赎当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当金及利息。
二、在典当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赎当。若典当期限不满5日的按5日计收利息。
三、乙方超过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赎当的,为逾期赎当。若逾期赎当,乙方除需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补交逾期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
第七条续当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前5日内办理。
二、乙方办理续当时,必须先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缴纳本期续当的综合费用。
三、办理续当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续当凭证,在续当凭证上载明乙方名称、续当金额、期限、利率及综合费率等要素,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该续当凭证作为当票和本合同的补充,当票和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续当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绝当
一、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根据《_担保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绝当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行使权利:
(一)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甲方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二)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甲方可选择按照双方约定的当物估价金额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起价为当物估价金额下降10%,若不能卖出,可连续以上一次拍卖价下降%的标准继续拍卖,直到卖出为止。甲方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证件、证明等资料;
(二)乙方提供的当物存在经济纠纷或权利瑕疵等;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条款的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解除典当合同(含当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典当本金、利违约金息、及有关费用。
(三)解除典当合同(含当票),直接委托拍卖行对当物进行拍卖。从拍卖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费用、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其他
一、在乙方未偿还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
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手续他项权证,房产、土地证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间,如果抵押房地产因故价值减少,乙方(抵押人)应在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向甲方增补同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质押。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五、本合同经有权部门抵押登记后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_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作为当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当户到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篇五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北京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户(出典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房产位置: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公司地址:北京
企业代码证号:
根据_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应如实填写《房地产抵押典当申请表》,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件。乙方应审查核实甲方所填写的相关资料、证件。
二、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北京市区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产_____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贷款。
三、根据甲方实际申请的贷款金额,经乙方审核确定向甲方贷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四、甲方与乙方商定,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与乙方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
%。续当时,甲方每月日前项乙方交纳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行的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六、甲方另有合法住处地址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另附产权证复印件),房产绝当后合法住所的产权人同意甲方在该房产居住(证明材料一份)。乙方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向甲方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通知发出五日内,甲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处住所居住。
七、抵押物的保险:1.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甲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甲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乙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3.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项。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乙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甲方应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八、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理该房产。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缩短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
九、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十、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抵押,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
十一、甲方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已签字同意该抵押房产典当贷款。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以上行为均为无效,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甲方自愿承担双倍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十五、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_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户(甲方)签章:典当行(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篇六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案查处了一起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担任青浦区税务局某税务所副所长并被派驻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操作:一是在办理房产过户、纳税申报手续过程中,串通房产经纪公司规避税收:在明知房产经纪公司做低房屋转让价格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在此过程中,张某多次收受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贿赂款;二是在审核环节,自己受理、自己审核、自己审批,违规操作,通过纳税申报。
无独有偶,2013年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也查处了一起原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相互勾结逃避税收的案件。为了少缴税费,房产经纪公司将两栋原价2000多万元的别墅房价做低到六七百万元,又找到原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产登记受理员刘某及审核科终审员王某,请他们帮忙通过审核,并许诺分别给予好处费万元和31万元。在利益的诱惑下,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了两份本应被退回的交易材料,使买房者顺利拿到了房产证。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原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科终审员王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另一名受理员刘某同样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两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它们反映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中介参与、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勾结规避税收的问题非常值得注意。
“阴阳合同”现象普遍
房屋中介为了获得客户,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在二手房税收中采取不法手段,与房产交易当事人、税务人员勾结规避税收。
房屋中介偷逃税款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新购买的住房未办理产权证就再次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使二手房转让变成新房销售,不仅使原购房者未缴纳契税,而且逃避了再上市转让应纳的其他各税。二是房屋中介唆使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实际成交合同,另一份为办理相关税费的合同,从中逃避税款。三是对不足两年进行上市交易的房屋实施“以租代售”,即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方代理时将原购房合同改签为租赁合同等。
据了解,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现象普遍。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做低房屋价格申报纳税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了达成促进交易和少缴税费的目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与上下家恶意串通,申报纳税价格与实际成交价相差甚远,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究其原因,一方面,二手房交易是以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买卖双方合同价格的真伪直接影响税收收入。但是,目前,二手房的交易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二手房的成交价格也很难核实。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合谋降低合同成交价格。房地产经纪组织为促成二手房交易成功,最大限度地压低纳税申报价格是有效的手段。
中介与税务人员串通逃税
按照法律规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因此,具体负责的税务人员就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形成中介与税务人员串通偷逃税款的现象。
按照规定,征税有受理、审核和审批三个环节,分别由三个岗位办理,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人受理、审核,事后由他人在纳税申报表上补签意见的现象。由于二手房交易的价格不需要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卖方在保证实际成交价格的前提下,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多数愿意帮助买方压低纳税价格,偷逃税收。税务部门在审核上流于形式,或省略审核环节,或颠倒审核顺序,极易引发渎职犯罪。
另外,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给了税务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二手房交易税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房产交易的价格处理存在任意性。由于目前相关法律的内容操作性不强,在价格认定上标准不明确,给税务人员以可乘之机,或与中介机构、房屋买卖双方串通压低价格、或者放宽区域价格的最低标准适用。导致房产交易中课税对象价格失真,影响国家税收,而工作人员却利用房产交易机会获得非法利益。
二手房交易反避税建议
严格审批流程,健全监督机制
为防止人为操作擅自减免税现象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严格审核程序关和事后监督也是重要环节。程序公正是行政行为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手段。应建立房屋交易链条体系,“先税后证”。实行稽查约谈和重点稽查,帮助和促进纳税人提高自核自缴的能力和纳税遵从度。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虚假交易
对合同销售价格与测定价接近的实行查验征收。对合同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核定征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将税收征管信息和房产部门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比较、分析,防止漏征漏管。
此外,还可以加大群众的举报力度,并对举报人实施一定奖励。
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
目前,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监管,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还是由行业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了打击“阴阳合同”,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_就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操纵“阴阳合同”就要被处罚1万元,中介机构3万元;早在2010年9月,统计部门宣称,一旦发现房屋销售虚报价格的行为,最高将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行业协会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如在本行业内部公告严重违规或严重缺乏资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业以及开除出协会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协助偷逃税收的行为。
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避税问题,仅仅依靠房产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有效的反避税机制,包括避税的发现机关、处罚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运作使反避税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在机制设计中,发现机关由处罚机关即税务机关担任,监督机关由检察院担任,其有检查损害税收行为的权力,一旦发现避税行为,有就避税行为监督处罚避税者和发现、处罚机关的权力。另外,创新管理手段,还可以规定反避税的激励机制,对实现以上反避税环节中的任何一环的机关都可以获得此次避税金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青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