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论文【最新3篇】
依法治国论文 篇一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是以法律为准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依法治国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实践,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依法治国也能够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其次,依法治国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依法治国还可以推动社会的科学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务的有序进行。通过法律的规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推动社会进步。
最后,依法治国可以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衡量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能够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在国际交往中,依法治国的实践也能够树立国家的形象,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软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依法治国的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继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普及,以法律的力量引领国家的发展进步。
依法治国论文 篇二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首先,依法治国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有力工具,依法治国可以确保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的规范,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更好的发挥。依法治国还可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依法治国可以提高国家的治理效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国家行政行为,提高国家的治理效能。依法治国的实践可以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依法治国,国家的治理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依法治国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依法治国的实践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通过法律的规范,可以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对于保障人民权益、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继续坚持依法治国的方向,加强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依法治国论文 篇三
依法治国论文2500字
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依法治国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笔者就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范围,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农村的依法治理,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目标、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1、到2016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此,笔者就当前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欲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只要实现了依法治权,使一切权力都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规范运作,使一切滥用权力者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滥用权力,或者一旦滥用能够及时被发现,迅速被查处,那么依法治国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就为期不远了。实践证明,破坏法制的、能够违反法律的、能够超越法律、凌驾法律之上的多数的和大量的是手握一定权力、从事领导或管理国家与社会活动的“执法”者。自然,普通公民百姓也有以身试法、违法犯罪的,但后果决不一样,正如启蒙的哲学家所说,一个法官的枉法裁判对法律的损害与破坏超过一个平民十次百次的犯罪,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却是水源。所以要顺利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和关键的是实现依法治权。
在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由于行政权是最突出的,且极易膨胀。因此,以法治权最主要的就是依法行政。2016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刊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的文章称,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二、依法治国的范围不应被随意扩大
自“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至沓来。如果说这些口号尚无不可的话,那么,以后进一步提出的“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演变成简单的“依法治民”,则成为法治的悲哀。
依法治国,“国”首先是一定政治权力结构的整体,是一定权力的化身,并由一定官员作为代表,其次才是指一定的区域,一定数量的居民。“治”的对象首先只能是权力,因为国是直接由权掌握的。通过什么环节来治国?通过治权来治国。通过什么手段来治国?通过法。所以,才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权之说。严格地说,一定的区域是不足以作为治的对象的,它至多只是治的范围。依法治国一旦被提出,我们就必须紧紧地把握其根本。将依法治国随意扩展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除了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强调法的作用之外,难免会将依法治国简单化,使依法治国远离其本意。至于从依法治国进而推演出“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显然是对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甚至已经不是依法治国意义上的命题了。而“依法治家”,明显是对法治的误解。家是一个主要由道德规范调整,只有在事关重大或不得已时才运用法律调整的社会细胞。
当前还要坚决杜绝“以法制民”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发展和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执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统一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我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封建社会,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也比较短,不少人至今还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以法制民。这是极端错误的。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打着法的旗号,用法律的武装公然威吓群众,侵害群众利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违背了党的宗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三、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是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不可否认,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要实现的目标,但是有人提出这个目标有点太大了,这是因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型时期,法治的基础比较薄弱,有些地方,有些人过分强调公正与效率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而且有些不切实际,因此,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笔者认为,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需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按照主权在民的精神,依法治国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公民,因此,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根本不可能的。公民参与依法治国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所谓“有序”,最主要的是建立和遵守法治秩序,亦即使“民主法制化”。这就要求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使公民的上访和对政府的批评、建议纳入法治轨道)、申诉法等等。这些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也要对这些自由有适当的`限制。但限制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自由,即防止公民滥用自由权利来侵犯他人的自由。在立法精神上,应当贯彻公民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权利制衡权力和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等原则。
四、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们的制度和法律总体上是好的,关键是缺乏监督,很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不能真正贯彻落实,这是我们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最大障碍。要解决监督体系薄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司法机关要受到人大的制约,政府要受到人大的制约,政府机关违法的具体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我们不照搬三权鼎立的模式,但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让人民监督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就不敢松懈。
三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构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做好法律实施的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五、农民的法律观念的树立及农村的依法治理
自从提出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的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大,因此,如果广大农村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谈依法治国是不可想象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有鉴于此,今后在普法中,必须努力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农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距总体上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从法律层面看,国家对城乡在资金投入、教育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待遇是城乡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因。随着以征地活动为主的城市化进程发展,法律不完善导致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利益进一步受损,加剧了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发展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积极的立法形式向农村倾斜,扶植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完善土地征用的有关法律,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农民权利;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为切入点,全面清理对农民不平等的政策法规,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宪法规定的同等待遇。
六、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促使和谐社会机制启动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是法律。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深化和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其他的一些要素。
最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要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笔者认为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中要注意的问题。这是因为:
1、我国具有将刑法作为实现一切理想,达成一切目的的传统与思维惯性,人们在寻找实现理想、达成目的的手段时,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刑法;
2、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缺乏具体内涵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3、一般人都会认为犯罪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甚至会认为犯罪是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
4、罪行法定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是缺乏解释能力并机械地理解,导致刑法规定的犯罪不能受到刑事追诉,二是无视该原则,类推思维根深蒂固,通过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等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对明显缺乏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处刑。
为此,必须在发挥刑法自由保障机制的前提条件下,正确认识刑法的局限性和消极性,因为民法和行政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构建和谐社会不应该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因为法治是一种利益,不管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是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牺牲法治这一利益来实现所谓“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王连弟.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几点思考.新长征,2002(12);
(3)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张明楷.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法学,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