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用6篇)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是指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方式存在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一程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执行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将从申请书的格式、内容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申请人签名等几个部分。标题应明确写明“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以便于法院工作人员快速识别和归档。正文部分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申请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方式的具体异议内容;以及申请人对于异议的理由和证据等。最后,在申请书末尾应有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阐述清楚异议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异议观点。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判例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并解释为什么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方式存在问题。在写作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尽量客观、准确地叙述事实,避免夸大或歪曲事实,以免影响申请的效力。
最后,申请人在起草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申请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逾期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其次,申请书的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繁复,以便于法院工作人员的阅读和理解。另外,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异议观点,如合同、财务报表、证人证言等。最后,申请人还可以请律师协助起草申请书,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在起草申请书时应注意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具体性以及一些注意事项,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成功性。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交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执行公正的实现。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方式存在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一程序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执行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申请书的起草要点、注意事项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起草要点是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申请书的格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标题、正文和签名等几个部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应真实准确,以免影响申请的效力。正文部分应明确说明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方式的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在写作申请书时应尽量客观、准确地陈述事实,避免夸大或歪曲事实,以免影响申请的结果。
其次,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起草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申请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逾期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其次,申请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繁复,以便于法院工作人员的阅读和理解。申请人应选择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观点,如合同、财务报表、证人证言等。最后,申请人还可以请律师协助起草申请书,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例如,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该公司以合同为依据,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观点。经过法院的审查,最终确认了该公司的异议,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个案例表明,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交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
综上所述,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在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在起草申请书时应注意起草要点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申请书的重要性和效果。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交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执行公正的实现。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
请求事项:
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20xx年
xx月x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申请人:
日期:
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六
异议人: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
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
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
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
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保全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