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最新6篇】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一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交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请贵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和审理。
一、案情概述
我公司是一家在某市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根据政府相关政策,我公司于某年某月向某市规划局提交了某项目的规划申请,并按照要求缴纳了申请费用。然而,经过多次催促和等待,至今仍未收到规划局的审批结果通知。
二、存在的问题
1.规划局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审批结果通知,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规划局的行为不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三、申请的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请求行政复议委员会:
1.依法受理和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2.要求规划局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审批结果通知,恢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3.要求规划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和纠正,从而规范其行政行为。
四、证据及附件
1.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我公司向规划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应的缴费凭证。
3.我公司与规划局之间的书面催促函件及相应的回复函件。
五、联系方式
申请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联系电话:1234567890
六、附言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真实、合法、有效,特此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予以受理和审理,并希望贵委员会依法公正地处理该案件,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谢谢!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二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我是某某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交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请贵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和审理。
一、案情概述
我在某年某月申请办理某市某区的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和缴费。然而,经过多次催促和等待,至今仍未收到营业执照的审批结果通知。
二、存在的问题
1.营业执照的审批结果未及时通知,影响了我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权益。
2.相关部门的行为不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三、申请的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行政复议委员会:
1.依法受理和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2.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审批结果通知,恢复我正常经营的权益。
3.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和纠正,从而规范其行政行为。
四、证据及附件
1.我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我提交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及相应的缴费凭证。
3.我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书面催促函件及相应的回复函件。
五、联系方式
申请人:某某个人
联系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联系电话:1234567890
六、附言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真实、合法、有效,特此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予以受理和审理,并希望贵委员会依法公正地处理该案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三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通用1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四
申请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X广场XX楼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X县XX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X月X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XX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五
申请人: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XX省环境保护厅,地址:XX省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X月X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篇六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