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6篇)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最近,我接到了一份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引起了我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在仔细研究了相关文件和法律条款后,我发现这个异议申请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可能对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进行分析和评价。
首先,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终止已经开始执行的案件。它通常由执行一方或被执行一方提出,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决定。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的目的是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对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主要是由被执行一方提出的。被执行一方认为执行标的的数额存在争议,且执行程序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经过仔细的分析,我发现这些异议申请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的数额应该是明确的,并且执行程序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将严重损害被执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一方可以完全避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异议申请被法院接受,执行将被暂停或终止。如果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执行将继续进行。因此,被执行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使法院能够认可其异议申请的合理性。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一方提出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确保其异议申请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同时,法院在审查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时,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合法。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合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具体流程和作用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由被执行一方提出的。当被执行一方认为执行标的的数额存在争议,或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时,他们可以通过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异议申请书需要包括详细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请求的终止执行的具体内容。
接下来,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决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异议申请被法院接受,执行将被暂停或终止。如果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执行将继续进行。因此,被执行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使法院能够认可其异议申请的合理性。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作用是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执行标的的数额存在争议时,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可以帮助被执行一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可以防止这些违法行为继续造成损失。因此,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帮助被执行一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合法。在提出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时,被执行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使法院能够认可其异议申请的合理性。同时,法院在审查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时,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合法。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用2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曹xx,男,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重庆市xx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xxx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五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终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