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最新6篇)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贵法院:
我是XXX,现居住于XXX。我特此向贵法院递交本行政再审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查和裁决。
我在此提起行政再审申请的原因是,我对于XXX政府部门关于XXX事项的决定存在重大错误和不合法之处,对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我希望通过行政再审的程序,能够纠正这一错误的决定,并恢复我应有的权益。
首先,我对于XXX政府部门的决定表示不满的原因是,他们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未充分调查事实,未听取我充分陈述的意见和证据。在XXX事项中,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材料,证明了我对该事项具有合法权益。然而,政府部门却未能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并仅仅以主观推测和不合理的解释作为依据,做出了对我不利的决定。这明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和调查的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认为政府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XXX事项中,政府部门明显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范围,滥用职权,对我进行了不当处罚。这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我的权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最后,我希望贵法院能够审查我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认真考虑我的诉求,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我相信贵法院将能够依法依规处理本案,保护我应有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再次申请贵法院对本案进行行政再审,恳请贵法院能够给予我的申请合理的审查和裁决。
衷心感谢!
行政再审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贵法院:
我是XXX,现居住于XXX。我特此向贵法院递交本行政再审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查和裁决。
我提起行政再审的原因是,我对于XXX政府部门关于XXX事项的决定存在重大错误和不合法之处,对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我希望通过行政再审的程序,能够纠正这一错误的决定,并恢复我应有的权益。
首先,我对于XXX政府部门的决定表示不满的原因是,他们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到事实和证据。在XXX事项中,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材料,证明了我对该事项具有合法权益。然而,政府部门却未能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并仅仅以主观推测和不合理的解释作为依据,做出了对我不利的决定。这明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认为政府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XXX事项中,政府部门明显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范围,滥用职权,对我进行了不当处罚。这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我的权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最后,我希望贵法院能够审查我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认真考虑我的诉求,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我相信贵法院将能够依法依规处理本案,保护我应有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再次申请贵法院对本案进行行政再审,恳请贵法院能够给予我的申请合理的审查和裁决。
衷心感谢!
行政再审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年龄:XX岁,民族:XX,籍贯:XXX,职业:XXX,住址:XXXX。
申请人因XXXXXX一案,对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X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六
再审申请人:吴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再审被申请人:XXX,住址:XX县XX路。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