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优质6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一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请求法院对特定财产进行保全措施。这种措施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保持财产的完整性和可供执行的状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撰写一份有效的申请书。
首先,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被转移、隐藏或损坏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书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确保被争议财产的价值不会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损害。
撰写一份有效的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申请人应当清楚地描述被争议财产的性质和价值。这样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财产的重要性,并作出相应的保全决定。其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票据、证明文件等。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可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最后,申请人应当清楚陈述财产保全的请求。这可能包括暂时冻结被争议财产的账户、禁止转移财产或限制被争议财产的处置等。
除了上述要点,财产保全申请书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法院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法院的通知并有机会进行辩护。
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这样可以使法院更好地理解申请人的意图,并更快地作出决定。此外,申请人还应当确保申请书的格式和结构清晰,方便法院阅读和理解。
总之,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财产权益。撰写一份有效的申请书需要注意清晰地描述财产的性质和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并明确陈述保全的请求。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个人信息和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以便法院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在撰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确保格式和结构清晰。通过遵循这些要点,申请人可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二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请求法院对特定财产进行保全措施。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首先,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撰写应当注重清晰和准确。在描述被争议财产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等。这样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财产的重要性,并作出相应的保全决定。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票据、证明文件等。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可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明确陈述保全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清楚地表达希望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暂时冻结被争议财产的账户、禁止转移财产或限制被争议财产的处置等。通过明确陈述保全的请求,申请人可以使法院更好地理解他们的意图,并更快地作出决定。
除了上述要点,财产保全申请书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法院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法院的通知并有机会进行辩护。
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这样可以使法院更好地理解申请人的意图,并更快地作出决定。此外,申请人还应当确保申请书的格式和结构清晰,方便法院阅读和理解。
总之,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撰写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财产权益。在撰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注重清晰和准确,提供详细的财产信息和充分的证据。申请人还应当明确陈述保全的请求,并提供个人信息和对方当事人的信息。通过遵循这些要点,申请人可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x月x日xxx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铜民初字第xxx号裁定:查封申请人的xxx号轿车。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货币担保3000元(叁仟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申请人被保全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号:xxxxxxx,保额足以承担xxx的相关损失。现申请人又提供相应的货币担保,将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2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四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五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产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诉讼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时制作的文书。其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地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一)必须是给付之诉。其他性质的诉讼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性。
(二)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主观上的,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恶意行为或可能发生这一恶意行为。如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有出卖、隐匿、毁坏、转移、挥霍双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的行为或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另一个是客观上的,即受自然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如风雨的侵蚀、气温的变化、时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或物品变质、腐烂、失效、造成损耗,也会为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带来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否则将失去财产保全的意义。
(三)在时间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
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既可能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当事人书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申请书中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说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请求保全的标的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
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所制作的文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这样,采取保全措施,才有可供执行的对象,诉前保全才有意义。反之,将来提起的诉讼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对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也就没有意义。
(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者难以得到保护。
(三)情况紧急,如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因义务人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四)权利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其诉前保全申请。
(六)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该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提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合理合法的,将引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主要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例如,借贷纠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应与借贷数额大致相等。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例如,请求返还木材价款之诉,被告已将木材加工成家具,家具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尽管家具的价值可能超过木材价款的数倍,法院仍然可以对家具采取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既考虑到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范围过窄,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护;范围过宽,又会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处分其存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则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对不宜长期保存的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有关财物;清点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被保全的财物;对不动产和特定的财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等等。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前或未决诉讼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限制被申请人对该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在这一段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法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很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如果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所致,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的损失。这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申请人慎重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法律要求。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