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最新5篇】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认为本案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希望贵庭予以审核和批准。
首先,我想阐明缓交诉讼费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缓交诉讼费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暂缓交纳诉讼费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负担沉重的诉讼费用而导致其无法正常进行辩护,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平等。
然后,我将分别说明本案符合缓交诉讼费的两个条件。首先,被告方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被告方目前正处于经济困难的境地,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这一点可以通过被告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和支出等资料来证明。其次,本案的性质和涉及的利益也符合缓交诉讼费的要求。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相对较小,而被告方主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需要通过本案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本案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
最后,我在此申请贵庭批准被告方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我相信贵庭在审核本案时,会充分考虑被告方的财务状况和案件的性质,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决定。同时,为了便于贵庭审核,我也将被告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支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请贵庭查阅。
再次感谢贵庭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贵庭能够批准被告方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为本案的公正审理提供保障。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我认为本案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故希望贵庭能予以审核和批准。
首先,我想阐明缓交诉讼费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方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缓交诉讼费。缓交诉讼费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和平等,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费用成为对其进行辩护的负担。
然后,我将分别说明本案符合缓交诉讼费的两个条件。首先,被告方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负担诉讼费用。据我了解,被告方目前处于经济困难的境地,无力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这一点可以通过被告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和支出等相关证明来证实。其次,本案所涉及的利益和争议金额也符合缓交诉讼费的要求。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相对较小,而被告方主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需要通过本案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本案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
最后,我在此申请贵庭批准被告方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我相信贵庭在审核本案时,会充分考虑被告方的财务状况和案件的性质,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决定。同时,为了方便贵庭审核,我也将被告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支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请贵庭查阅。
再次感谢贵庭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贵庭能够批准被告方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为本案的公正审理提供保障。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篇三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元××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XX区某村。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被告XX市某医院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讼被告XX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签名或手印)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道北县丽人镇ⅹⅹ村ⅹⅹ组。
请求事项:申请缓交诉讼费ⅹⅹ元。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诉曾ⅹ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ⅹⅹ元。由于申请人受伤严重,经历了两次转院、两次手术、五次住院。申请人共计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0万余元,现身上已无分文,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
此致
道北县人民法院
申请 人:
年 月 日
附:诉讼费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