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两非” 承诺书
禁止“两非” 承诺书范本
篇一:禁止“两非” 承诺书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单位禁止“两非”承诺书
禁止“两非”承诺书
承诺单位(个人):
我(单位)向兴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不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及时报告人口出生、死亡、死胎、终止妊娠行为;不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承诺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人领小组。
篇三:两非承诺书
常太镇卫生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厢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按照莆城人口?2x11?49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一月一报”制度,全面规范使用出生、B超实名制软件。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单 位: 承诺人: (签字) 二○一一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 位: 承诺人: (签字)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助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篇四:XX县禁止两非承诺书(县级)
三穗县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承诺书
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我单位承诺:
一、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绝不超诊疗范围行医。
二、严格执行B超准入制度。购置B超后首先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经许可后方才使用。
三、严格执行B超孕检查验证制度。对首次做B超检查的孕妇,必须查验其“身份证”或“生育证”,并做好登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在为该孕妇提供B超检查服务后1小时内向县人口计生局报告该孕妇情况。
四、严格执行B超孕检陪检制度。在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B超孕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技术人员在场,互相监督,共同在检查结果和《妊娠14周以上妇女超声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绝不以任何形式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严格执行终止妊娠审批制度。凡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必须查验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并将以上审批证明和施术对象身份证复印件连同病历一并存档。对未能提交出相关证明且已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及时向县人口计生局报告。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它特殊情况,可能危急妊娠妇女生命安全,需要立即终止妊娠的,将在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48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口计生局。
六、严格执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凡住院分娩的,必须查验产妇的身份证和《生育证》,并如实登记,并将以上两证复印件连同病历一并存档。若产妇不能出具以上证明材料,将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向县人口计生局报告。本次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且应落实节育手术的产妇需行剖宫产的,动员该产妇落实节育手术,同时报告县人口计生局。据实填报《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登记册》。据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死亡的及时出具死亡证明。
七、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事项开展相关工作,若有违纪违法行为,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承诺,请予监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县人口计生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签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篇五:医疗机构、药店禁止“两非”承诺书doc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按执业范围执业。
2、不开展药物流产、人工流产和引产等终止妊娠术和其他未经批准计划生育手术。
3、不购买、不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不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4、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5、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要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严禁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6、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7、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
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8、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从严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可以向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卫生局举报。举报电话:8932110。
承诺单位: 单位负责人:
时间:
举报奖励措施:举报1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溺弃女婴的,经查属实,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查属实,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