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接收证明
学生转学接收证明
学生转学接收证明学生转学接收证明
接收证明
学校:
您校学生 ,性别 ,现年 岁,系贵校 年级学
生,现因 ,申请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经研
究同意转入,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一、小学转学
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小学之间转学: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盛市迁移者;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小学施教区、且路途较远到原小学走读有困难者。邻近学校不相互转学。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凭全家户籍及居住地变更证件、当学期成绩报告单先向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小学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跨省转学除外);
然后向学生在读小学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时须出示户籍及居住地变更证件,并附相关复印件和转入地小学“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学校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教育主管部门上传审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信息传给学校。学校收到批准信息后出具“转学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和“同意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和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并同时上传学生信息至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证明原件。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手续同公办学校。原在读小学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如确属特殊原因,则由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同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小学接收转学生一律不得进行编级考试、入学考试、变更转学生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转学的,转入小学应待其休学期满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准其复学。
二、初中转学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初中之间转学:学生户籍及住址跨盛市迁移者;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初中,且路途较远,到原初中读书确有困难者。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正常转学生、借读生,学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额外收费。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或居住地变更证件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附表一)(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向教育主管部门上传审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信息传给学校。学校收到批准信息后出具“转学证明”(附表二),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同意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证件原件,当户籍与居住地证件不一致时,以居住地证件为准。
初一新生一般不准在市内转学。学区相邻的两个学校间原则上不转学。
民办学校学生转学:
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须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手续同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对自愿要求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如确属特殊原因,则由监护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同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