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由患者家属或开设家庭病床医院医护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需医疗机构医务科盖章)和近半年诊治病历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书。
(二)拟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按病情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慢性病专科医院。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一名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有相关的科室负责该项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包括建床结床、病历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
隔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等;已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四)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科室人员配备精干,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配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的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五)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患者医疗费用。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账)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健康体检、中医“治未病”及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参保人及其亲属缴纳居民住院、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医保个账资金按月划拨,按《关于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集中支付的通知》(佛社保〔2012〕31号)有关规定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错划、多划的,由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由于某些原因放弃未能及时划拨到账的医保个账资金选择销户时,各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参保人签名确认,未能划拨的资金归职工医保基金所有。
第三十六条 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市外户籍退休参保人和外市户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如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随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一起发放。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在本市已经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个账资金余额的转移或提现:
(一)参保人需要将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参保人或代办人到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其医保个账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转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
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的,个账资金余额可通过发卡银行转账或提现退还给本人。
(二)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外籍参保人回国工作已经办理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三)参保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医保个账的销户手续,申请转出医保个账余额。
(四)参保人因其他原因未办或无法办理职工医保IC卡、社会保障卡的,可由参保人提出申请,将医保个账划拨至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的,可将医保个账划拨至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符合本文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卫生预防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使用医保个账资金支付。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违规办理医保个账提取现金,超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的医保个账资金划拨、消费情况,可到发卡银行网点打印明细清单,发卡银行应提供相应服务,不能推诿拒绝参保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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