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外销合同正本+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信用证复印件、提单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找专管员办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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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美元
项号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合同(协议)编号预计收汇日期出口金额折美元备注
经办人(签字):
外汇管理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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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决定对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后,应及时携带《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办理地点:税保大厦二楼出口退税单证申报窗口。
三、办理对象:自2006年12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有远期收汇的外贸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附上税务机关已办理备案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原件,对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不给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缴回已退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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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退(免)税的基本规定。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当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已备案预计收汇日期的,即: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要提供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可在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按现行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出口企业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办理程序。一是企业备案。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二是证明出具。出口企业远期收汇的货物出口后,按期进行退(免)税申报前,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的同时,申请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证明以加
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视为有效凭证。三是收汇核销。出口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到期后的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将已核销了的核销单送交税务机关留存。三、税务机关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制度的管理。一是建立台帐管理。对出口企业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建立台帐登记,核实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的比对。二是电子核销管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试行免于提供核销单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电子数据与台帐登记进行比对。三是核销单逾期未核销的处理。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进行补税。
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制度,正是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密切与外汇核销衔接的角度来进行规范和完善的。出口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以避免正常业务操作中的失之交臂,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和经营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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