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外出体检备案证明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一、设定依据和程序
(一)设定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二)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持有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和床位数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或备案。
(五)办理时限及流程: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3、流程: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流程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流程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依据)
(七)行政备案批件和有效期
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同,同时校验,换证时重新登记。医疗机构在每次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在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回执》后方可外出健康体检,体检结束《备案回执》自动失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
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一)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执业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县)卫生局出具的评审合格报告;
4.《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5.从事健康体检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健康体检场所及侯检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标明尽寸和方位);
7.用于健康体检的仪器设备清单;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工作人员体检技能培训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
(二)遗失补办健康体检登记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三)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须注销原登记)
1、重建、扩建、改建健康体检场所;
2、健康体检场所搬迁变更;
3、健康体检场所经营权改变。
(四)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1、《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2、本次外出体检具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4、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5、现场清洁、消毒和体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有健康体检登记项目)。
三、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依据和标准
(一)审查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