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概说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点
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请求复议。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更好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职能之一。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理后作出裁决使用的公务文书。
2.行政复议书的特点:
(1)行政复议书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行政复议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与行政诉讼比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这反映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但复议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书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是由行政行为损害人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决定答复的一种行为,适用准司法程序。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可以说是司法文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及分类
(一)写出行政复议书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其作用是:
1。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3。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受理复议的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分类
1。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终局复议是指裁决发生终局性效力行政复议书,这种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必须执行复议决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复议是指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效力的行政复议书。申请人如果不服复议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和复议机关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质的复议决定书,可分为海关、工商、商品检疫、税务等行政复
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