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最新5篇】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一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管辖异议成为了争议解决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从仲裁管辖异议的定义、适用法律和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管辖异议的核心问题,因为只有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才有权审理争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制约,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仲裁协议的约定提出管辖异议。
其次,仲裁管辖异议的适用法律是解决管辖异议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有最终裁决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仲裁规则》等国际公约和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管辖异议并寻求解决。
最后,解决仲裁管辖异议有多种方式。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即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其次,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自行裁决管辖异议。仲裁庭将根据仲裁协议、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等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再次,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管辖异议。在中国,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最后,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将管辖异议提交到另一个仲裁庭裁决。这种方式被称为“裁决裁决”,即由第二个仲裁庭对第一个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裁决。
总之,仲裁管辖异议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仲裁协议的约定提出管辖异议,并寻求解决。解决仲裁管辖异议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庭裁决、法院审查和裁决裁决等。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掌握仲裁管辖异议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二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成为了一个常见的问题。本文将从仲裁管辖异议的定义、适用法律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对争议的管辖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不清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很容易导致管辖异议的发生。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管辖异议来质疑仲裁庭对争议的管辖权。
其次,仲裁管辖异议的适用法律是解决管辖异议的依据。在中国,仲裁管辖异议的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有最终裁决权。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并寻求解决。
最后,解决仲裁管辖异议的方法有多种。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管辖异议。其次,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自行裁决。仲裁庭将根据仲裁协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等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再次,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管辖异议。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最后,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将管辖异议提交到另一个仲裁庭裁决。这种方式被称为“裁决裁决”,即由第二个仲裁庭对第一个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裁决。
总之,仲裁管辖异议是仲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并寻求解决。解决仲裁管辖异议的方法有多种,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庭裁决、法院审查和裁决裁决等。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掌握仲裁管辖异议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三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
2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月**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月**日。
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月*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8月8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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